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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成年犯适应不良矫治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4-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JYJG1539078778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2000年2月生,甘肃省泾川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16年10月26日因抢劫罪被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吴某入狱后因不能适应监狱环境,不能与他犯和睦共处,不能积极参加习艺劳动,被管区设为重点罪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吴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小时候因患肺炎、身体不好被亲生父母抛弃,被吴姓夫妇领养(吴某称为爷爷奶奶)。在长期的领养家庭生活中,吴某难以消除自卑心理,爷爷奶奶除了满足其物质方面的需要外,缺乏对其人生成长阶段的教育和引导。

(2)社会经历:吴某上到初中二年级便辍学,在校期间不爱上课,厌恶学习,经常逃课,与不良玩伴结伙进出网吧,学校老师也拿他没办法,爱莫能助,以至于最后伙同多人抢劫作案。

2.入监改造表现

吴某于在入监服刑期间,不适应改造环境,无心参加日常的学习教育和习艺劳动,不愿意与人交流,经常独自一人在角落发呆,经民警谈话教育后,效果不明显。民警对吴某作了进一步的了解。

(1)法律观念淡薄

吴某文化程度低,法律常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地判断自己的行为,以至于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家庭原因

吴某从小被父母抛弃,对其伤害很大,领养人虽有心抚养,但因年龄较大无力管理教育,致使吴某越来越放纵自己,不能正确面对拮据的家庭生活,以自以为是的方式对待面临的问题。

(3)自身原因

由于吴某的出身及所受教育导致性格上有缺陷,有很强的自卑感,深深地影响着他为人处世的态度,不主动、不善于学习,不能正常的与人交往交流,在服刑改造中跟不上改造生活节奏,使自己不能够融入现实改造生活中。

3.心理行为表现

吴某入监时,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比较趋于内向,偏好安静和独处,不太合群,戒备心较强。吴某在习艺劳动过程中,他犯与其谈心,其表现出了更多的猜忌和敷衍,认为其他罪犯说的不是真话,不信任他人。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吴某辍学较早,是非观念淡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比较弱,不爱参加集体活动,自身不正确的思维定式不易改变,需要深入细致地开展针对性的教育。

(2)性格因素:吴某性格内向,偏好安静和独处,与人相处、合作的能力较弱,形成的自我中心意识不易改变,在教育中进行心与心的交流存在障碍。

(3)心理因素:吴某自卑心理严重,不善于向他人学习,对他人持怀疑态度,倾向于忧虑抑郁。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反省,缺乏自知。对改造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改造信心,患得患失。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吴某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治方案。

(1)培养学习能力,加强认罪悔罪教育

发挥未成年犯管区“兰州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流动阅览站”的作用,突出文化改造功能,要求吴某每周要有读书计划,培养读书兴趣和能力。安排其可从自己感兴趣的书籍入手阅读,继而指定书目阅读,交流阅读心得,通过书籍阅读交流构建与人谈话沟通的习惯,通过读书学习不断提高他的认知能力。对《气场的秘密》、《麦田里的守望者》等书籍,未成年犯非常喜欢阅读,吴某表示这两本书对他启发很大,感觉隐隐中有一种光亮照亮了他。同时也及时安排吴某学习法律常识,对其不理解的知识点耐心地给予讲解,让其知道什么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在省检察院定期不定期开展的“守护明天”的法制讲座中,吴某的思想一次次受到洗礼,他在学习体会中谈到:“以前未听到过这样生动的法制课,检察官的课结合实例有视频、有讲解,不得不使人认真反省,以前的生活确实很荒唐、很危险”。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通过一系列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培养其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另外加强学习、诵读《三字经》、《弟子规》等传统文化,了解掌握其中的优秀思想和时代价值,补上曾经应该学而没学的这一课,潜移默化影响罪犯的行为,实现以文化人的目的。通过法制、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促使其认清不懂法律、不讲道德给自己、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重大危害,明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改造的重要意义。

(2)缓和紧张人际关系,增强改造自信

首先让吴某清楚正常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人是在群体中而存在的,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但影响改造,还影响人的身心健康,要学会与人进行正常交流、互动,接受改造生活中积极的力量,以积极力量感染自己、带动自己,比如把阅读《气场的秘密》的启发和感受反馈到自己的行动中,使自己在群体活动中也能体现出一定价值。安排他从打开水、打扫卫生、清除监区花园野草等具体事开始,使其养成劳动习惯,收获劳动成果和心得,积累改造自信,进而安排吴某与他犯一道开展规范性的习艺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获得肯定和鼓励,使其懂得人因劳动而存在的道理,合法劳动就是为社会创造价值,自己的人生也才会有价值。

(3)加强亲情帮教,促其早日转化

落实“三方”帮教协议,安排民警与其领养人进行交流,理解做家长的不易,指出家庭曾经在管理教育孩子方面存在的不到位的地方,明确现在给吴某以关怀帮助是弥补家庭教育的机会、也是应尽的责任,相信在共同努力下吴某一定会向好的方面转变。吴某家人在接见时谈到,承认家里人也有错的地方,原来的教育方式不当,但没有不爱自己孩子的家长,让吴某也能理解家人,有事情和家里人沟通,和民警多沟通,学会过集体生活,凡事多谦让,要有礼貌,多理解别人,让其努力改造,亲人们都非常想念他。通过这样的亲情帮教,吴某的改造情绪有很大变化。

(4)求助心理咨询,建立合理信念

适时安排吴某接受监狱服刑指导中心心理咨询师的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师运用合理情绪疗法,使吴某明白:使人难过和痛苦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情的不正确解释和评价。是信念引起了情绪和行为后果而不是诱发事件本身,自己应该对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反应负责。只有改变了不合理的信念,才能减轻或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症状。心理咨询师指出:被领养事实,家庭生活紧张不应是吴某引发不良情绪的原因,自己的看法才左右了自己的情绪,自己应该对自己不好好上学、乃至走上犯罪道路负责,只有自己坚定积极向好改善的信念,才能面对实际,融洽人际关系,投入正常的改造生活。心理咨询师进一步指导:吴某还很年轻,应当把刑期当学期,多看有益的书籍,丰富自己的学识,多参加监狱开展的技术培训,掌握一些技能,这对以后的生活总会有帮助。通过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吴某缓解或消除了自卑、抑郁、焦燥的情绪,自我认识趋于合理,能适当地评价自己。

6.预期矫治目标

(1)增强遵规守纪意识,增强法律意识,能够正确面对自己,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民警进行良好沟通,积极投入改造实践。

(2)通过多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多方面的素质,建立正确的认知,养成良好的学习、劳动习惯,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和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一年的教育矫治,吴某能认真学习、背诵、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习艺性劳动、公益性劳动,在日常改造中能和他犯和睦相处,改造情绪明显得到改善。吴某在每周一记的作业中写到:“由于自己不听亲人的话、不听老师的话,才没有学到有用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才走到这所‘特殊学校’里。在民警的关怀指导下,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在这里要好好学习、改造,再不能错上加错了。我渴望早日获得自由,回到亲人身边,渴望亲人能谅解我,我会重新做人的。”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要有效果,一定要摸清罪犯改造中出现的症状及原因,在日常规范要求的基础上积极通过多种措施对罪犯施加影响,力求取得某种变化,更让罪犯体会到民警对罪犯的教育不放弃不抛弃的精神,以精神的力量感染教育他们,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的教育,要区别对待,如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孩子一样,要有耐心、恒心和爱心,未成年犯可塑性强,内心比较脆弱,遇事处理能力差,对其更多关怀和帮助,同时,着眼罪犯改造长远,坚持因势利导,做好未成年犯在特殊学校的特殊教育,使未成年犯学有所获,能为未成年犯顺利进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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