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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控罪犯洪某的教育改造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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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G1538981175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洪某,男,54岁,北京人,高中文化,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洪某入监后以经常以身体疾病为由拒绝参加劳动改造,甚至散布反改造言论,不服从管教,因此被监狱设置为重控罪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洪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母去世较早,一直由姐姐代为照顾,早年学习较为刻苦,成绩优异,上高中后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开始与诸多社会闲散人员接触,沾染了很多不良社会风气。

(2)社会经历:洪某中学毕业后步入社会,不能踏实参加工作养活自己,而是好逸恶劳,逐渐开始小偷小摸,于199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总是异想天开希望能够不劳而获,最终走上了贩卖、运输毒品的道路。

2.入监改造表现

洪某入监后常以生病为由不参加劳动,对他犯散布反改造言论。

(1)缺乏法治观念

在与洪某的交流谈话中得知,洪某总认为我们国家没有真正的法律,所谓法律只不过是幌子,谁遵从法律就是傻子,所以自己就可以任意妄为,不受法律约束。其想事情、做事情比较认死理,认死门。这也为其后的人生悲剧埋下了伏笔。对人和事以自我为中心,只要自己合适,就我行我素,与他人的关系均为利用与被利用关系,对没有利用价值的人或事,从不置身其中。

(2)家庭原因

洪某父母缺少对孩子的关爱,忽略对孩子的成长教育,洪某除了姐姐外没有其他亲人,导致成年后始终没有从家庭中找到人生的港湾与归属,对民警、对社会持冷漠心态,对他人极为冷漠。孤身一人有破罐子破摔的想法,觉得对于生活没有什么期望,得过且过。

(3)自身原因

洪某患有高血压、轻度美尼尔综合症等疾病,身体状态时好时坏。认为量刑太重且不能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因而在监区与他人交往常常带有极端性。规范意识逐步清零,规避规章的制约钻空子情况开始增长,并且与他犯发生矛盾时知道如何强词夺理,利用对方不利,进行攻击。在其它监狱服刑期间与他犯发生冲突,性情易冲动、人际关系紧张,对改造抗拒心理强烈,与他犯关系一直紧张。

3.心理行为表现

监区经过心理测试,发现洪某心理具有冲动,鲁莽。情绪易激动,精力旺盛、充沛,富有激情。行事不多加思考,自我中心,易感情和意气用事,不现实,随心所欲。当愤怒或烦恼时,缺乏抑制,过分追求个人快乐。大方爽快,不拘小节。容易粗心大意,忽视细节等特征。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对法律的漠视,认为自己贩卖毒品属于正常交易,自己虽然认罪但觉得法律对自己很不公平。

(2)性格因素:从小缺乏严格的家庭教育管理,对自身要求不高,随意散漫而且倔强。在社会生活中趋于内向,好静,孤僻。通常除了亲密的朋友之外,对一般人缄默冷淡,落落寡合,严肃,不合群。喜欢独处,不爱社交活动,交际能力差,交际面窄,朋友少。宁愿独自工作,不愿意与别人打交道。富于内省,行事严谨;情绪易变,起伏不定。通常性情暴躁,易生烦恼。面对现实中的困难和挫折时欠沉着、冷静,容易受环境支配,心神摇摆不定。情绪起伏波动大,不容易恢复平静。喜悲情绪骤变明显。通常有自己的主意,独自完成自己的工作计划。常把自己看成与众不同。

(3)心理因素:洪某不安守本份,恃强霸道。渴望刺激和冒险,不甘于现状。为人武断霸道有魄力,充满力量。胆大敢为,喜欢寻事挑衅,惹事生非。崇尚和迷信暴力,解决分歧容易斥与暴力。生活态度独立,求变。野心或抱负感强。气量狭小,睚眦必报。富有反抗精神,不易屈服,有较强的戒备心理。通常对人多加猜忌和怀疑,疑人疑鬼。对周围世界持明显的敌视和排斥态度。为人刚愎自用,固执己见,戒心重重,孤独焦虑,忧虑抑郁,忧心忡忡。对前途缺乏信心,沮丧悲观。明显缺乏安全感,思想包袱大。时时有患得患失之感,不能正常面对现实而时时会急躁不安。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罪犯洪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我们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洪某尽快转变思想观念,做到服从管理参加劳动,相信法律,早日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针对洪某有较为明显缺乏同情心、报复性心理,我们联同监狱心理咨询室对洪某进行引导和治疗,主要使用认知疗法和心理暗示法,约束控制自己的行为,三思而后行,按照社会的标准行动,遵规守纪,做到治人先治其心。

(2)从狱内生活点滴关心洪某,使其感受到来自监区的关怀。及时为洪某治疗疾病,使其高血压、美尼尔综合症等疾病得到了良好的治疗效果,极大缓解了其身体压力, 思想包袱逐渐放下,增加了对民警的信任度。

(3)加强洪某的法律意识,组织洪某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书,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让洪某明白法院对他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对他的管理是依法进行的。让其明白干警是文明执法的,是帮助其改造提升自身素质改造成良好守法公民的,让洪某彻底放下内心包袱和偏见,积极的投身于改造工作中去。

(4)强化个别谈话教育。定时主动找洪某做个别教育谈话,寻求洪某感兴趣的话题,由话题切入进行引导,让其懂事明理。对其日常改造中一些好的地方提出表扬,进行鼓励,让洪某明白自己的进步之处,不断提升改造信心。

(5)适时找准机会进行亲情帮教工作,由于洪某与其姐姐感情较好,信任其姐姐,我们首先作了从正面做了大量其姐姐的工作,使其认识到这是在拯救洪某,让其姐姐以亲情感化洪某,听从劝告及时回头。

6. 预期矫治目标

短期首要目标是保证班组内安全稳定,监区对其加强了互监组成员管控,保证其安全,加强谈话教育,使其能与干警沟通。

中期目标是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工作,有效解决罪犯现实问题,使罪犯融入到班组建设中来。

长期目标是引导其学习法律,矫治其攻击性、报复性人格缺陷,达到正常服刑改造,回归正常人的生活,实现彻底的转化,保证转化质量。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监区民警近一年多的教育矫治,洪某身体状态较以前有明显的好转,已经能够正常的参加监区的日常教育改造,劳动积极性得到了极大提高,能够很好的完成监区交给的生产任务,用他自己的话说是:一定要积极劳动,要多挣分多减刑,早日出回归家庭与亲人团聚。同时,洪某的思想状况及心理状态都得到了很好的改善,能够及时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改造情况,脸上的也笑容多了,同监区其他罪犯相处融洽,认识到自身之前的思想误区,不再散步消极反改造言论,洪某表示会好好珍惜目前的改造环境自己在改造路上走好每一步。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在洪某个案的转化过程中,通过及时抓住关键点,体现教育的针对性,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科学施教,事实辩驳,在以下关键点上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安全控制,由于洪某性格缺陷,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重点关注,强调保证洪某的人身安全。其次,我们深刻体会到个别罪犯的教育矫治工作几乎就是等于帮助罪犯重新树立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过程及其漫长艰巨,充满挑战。在转化工作中,一定要有耐心耐力,更要及时调整策略路线,不能生搬硬套,要根据其个人具体状况作出判断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从其身体、思想状况、家庭等诸多方面入手把各项工作做充分,逐步实现转化,从而帮助罪犯进行正常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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