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某的教育改造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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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G1534322100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潘某,女,1990年生,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9月14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0月15日送入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潘某入狱后,长期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不仅在劳动方面缺乏主动性,长期完不成劳动任务,为了满足自己因不能正常购买零食导致的虚荣心,忽略监规纪律,多次采用“耍小圈”的方式私下接受她犯给予自己的物品,对于自己的违规违纪自成一套说辞。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潘某从记事之初便知道自己并非父母亲生,而是奶奶捡来的。潘某有一个哥哥,长期与奶奶生活,而潘某则跟随父母。父母在其4、5岁时便开始吸毒,且丝毫不避讳潘某。潘某在初中时便辍学,开始混迹于社会,由于父母“以贩养吸”,因此对潘某的成长毫无管理可言。长期在社会上打滚的潘某,在16岁时便开始学会吸烟,我行我素,挥霍青春。其母亲,于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2.社会经历:潘某初中辍学后便在外打工,由于性格外向,口才较好,作为销售员的她一度很受欢迎,但在她20岁时通过自由恋爱与丈夫结婚,也就在同一年,潘某沾染上了毒品,于是她将工作辞掉,开始与丈夫一同过起了昏天黑地的吸毒生活。2011年潘某生下儿子,在儿子刚满一岁时,其丈夫因为毒品被捕,被关押在云南省某监狱,儿子刚满两岁时,潘某便因为非法持有毒品被捕入狱。潘某后来才知道,其丈夫一直以来就是母亲毒品来源的上家。
(二)现实改造表现:
在潘某入监初期,她的表现还算平稳,但因为入监前好吃懒做成为习惯,因此,长期完不成劳动任务,使其感受到了非常大的改造压力。由于劳动任务不能顺利完成,因此潘某除了能够正常购买日用品外,被限制了零食的购买。于是,潘某动起了歪脑筋,以“耍小圈”的方式与同改接触,示意她人为自己购买零食、物品等,并多次因私下接受她犯的物品甚至劳动产品而被民警教育批评、扣分。而其选择的“耍小圈”对象,往往都是有经济来源,能完成劳动任务,且余刑较短的罪犯。
(三)心理行为表现:
潘某比较擅长与人交际,在与人交往过程中目的性强,但同时,潘某在处理问题方面往往又表现出坦诚幼稚的特点,情绪容易波动,较冲动鲁莽。她所表现出来的两面性在于:一方面,在民警找其进行谈话教育,以及其上交的思想汇报上均表明,潘某对民警教育心存感恩,表示在自己的刑期内会踏实改造,内心中感谢家人的不离不弃,对儿子也充满了愧疚之情;另一方面,潘某为了获取她犯为其购买超市物品,屡教不改,多次违规违纪,且认为自己并无大错,是民警和其他服刑人员小题大做。根据民警观察,潘某并非没有能力完成任务,而是由于其情绪化导致其任务产量完成情况,且其情绪波动对产量的影响明显大于其他罪犯。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潘某缺乏规则意识,缺乏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认为自己仅仅是在表达自己的情感,或是因为关系好而接收了她人的物品。所有的行为都是同改之间的“私交”,并没有影响妨碍到其他人,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对于民警安排给潘某的任务,她也会选择性地接受,会以自己的标准来衡量民警的要求是否符合其“江湖”标准。
2.性格因素:潘某能说会道,性格外向,喜欢与人相处,进入到监狱后,觉得自己的情感寂寞无法排遣,认为自己身处低谷,无法拒绝她人对自己的关心。考虑问题简单冲动,而且情绪易波动,在民警与其谈话过程中,时常会表现出愤怒、低落而哭泣的现象,并在民警对其提要求时明确告知民警自己什么都懂,就是做不到。潘某对自己个性的评价是:固执。
3.心理因素:潘某性格属于冲动鲁莽类型,且较自私,贪图享乐,自认为自己有一些小聪明,便会根据监狱相关管理规定“钻空子”,导致对监规纪律漠视,多次违规违纪。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常将自己的违规行为做合理化解释,认为自己的行为都是可以被理解的。在面对劳动任务和监规纪律时,潘某并不会主动思考如何去克服,首先是觉得烦躁,进而抵触。
(五)教育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潘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其主管民警针对性地制定了以情感教育为主,以批评惩戒为辅的教育改造方案。即通过亲情帮教、集训观摩、书信往来的方式对潘某进行教育管理。
(1)亲情帮教——虽然潘某与母亲并无血缘关系,但其从小随母亲长大(父亲因吸毒过世早),即使潘某明知母亲吸毒、贩毒,但母亲依然是与自己相依为命的亲人。2014年,潘某的母亲在满刑之际申请了与潘某进行亲情会见。监区民警为了让潘某从母亲处受到警示,希望通过此次会见对其进行感化,于是安排了狱中母女二人的会见。潘某母亲表示,自己即将满刑,多年来,对不起女儿,目前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潘某,潘某亦答应母亲一定会好好改造,不会像之前一样违规违纪,对于劳动任务也会尽心尽力完成。
(2)集训观摩——母亲的会见在一段时间对潘某的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其劳动任务完不成,消费受到限制,仍然不能购买零食,潘某依然存在私下接受她犯物品的情况。2016年9月份,潘某以观摩的方式,被送至集训队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训练。对于长期贪图享乐的潘某来说,集训生活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让其在行为上有了一定的收敛。
(3)书信往来—— 针对潘某外向、冲动、渴望被人关心的性格,主管民警采取了情感教育。经过摸排,发现潘某喜欢以书信的方式进行沟通,民警刻意要求潘某以文字的形式向民警汇报近期思想。除了在日常管理中民警让潘某感受到足够的信任外,民警还主动给潘某写信。在信中,民警主要通过三方面引导其反思:一是学会调整自己对人处事的方式,要做好事,更要做好人;二是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非观,而不仅仅是做好自己;三是感恩当下,做一个更有责任感的人。
(六)预期矫治目标
集训观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规范了潘某的行为。亲情帮教和民警与其的书信往来这类情感教育则给予了潘某重新思考人生的启迪。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两年的教育管理,自2012年入监以来尚未减过刑的潘某终于在2018年迎来了她的第一次减刑。虽然说她的身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在她的身上能够看到对生活的积极和感恩。并且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方面有所进步,也学会了与她犯把握关系和距离,她表示虽然自己还有几个月刑满释放,但自己一定不会辜负民警对自己的信任和期望,满刑后,希望带好儿子,不让悲剧重生。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罪犯虽然是因违反法律而走进监狱的,但从人格上来说,她们依然有情感需求,正确的引导非常重要。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对罪犯不能只是一味地提要求,在提要求的同时还要给予情感教育。只有当罪犯进入到接纳的状态,民警所说的才会被罪犯打心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