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出监情绪焦虑罪犯的团体心理矫治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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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G1533519375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一)背景资料
由于长期监禁与社会生活脱节,部分罪犯在刑满释放前会产生明显的矛盾心理,既渴望回归社会,又对出监后困难遇到社会歧视、家庭接纳、就业困难、婚姻恋爱等现实问题充满担心和顾虑,形成焦虑心理。为缓解罪犯回归社会后的焦虑情绪,通过问卷调查、诉求收集和心理测量的方式筛选出临释情绪焦虑的同质性罪犯,开展团体心理矫治。
接受团体心理矫治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姓名 |
基本情况 |
陈某某 |
26岁,初中毕业,已婚,开设赌场,7年 |
刘某某 |
26岁,初中毕业,未婚,故意伤害罪,5年 |
吴某某 |
34岁,高中毕业,已婚,诈骗,6年 |
王某某 |
29岁,高中毕业,未婚,强奸罪,8年 |
谢某某 |
32岁,初中毕业,已婚,容留吸毒、贩毒,7年 |
李某某 |
33岁,初中毕业,已婚,绑架罪, 11年 |
(二)测验与诊断
在开展团体心理矫治之前,分别对该6名情绪焦虑的罪犯进行访谈,初步了解他们的身体及心理状况,发现该群体身上存在着以下共性特征:
1.身体状况。最近两个月多月以来睡眠差,心慌,食欲不振。
2.精神状态。性格偏内向,说话有条理但烦躁不安,注意力不集中,眉头紧锁,内心痛苦,焦虑。
3.社会功能。近两个月以来,改造不积极,注意力不集中,不能完成劳动任务,人际关系紧张。
选用SCL-90症状自评量表对6名罪犯进行测试。
SCL-90量表测试结果
罪犯姓名 |
陈某某 |
刘某某 |
吴某某 |
王某某 |
谢某某 |
李某某 |
人际关系敏感 |
3.11 |
3.54 |
4.46 |
3.34 |
3.00 |
3.67 |
焦虑 |
4.63 |
3.28 |
4.87 |
3.54 |
3.17 |
3.73 |
程度 |
极重 |
重度 |
极重 |
重度 |
重度 |
重度 |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对该6名服刑人员心理问题的界定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主诉各个人陈述,他人反映与测验结果,初步诊断该6人为:严重心理问题。
(二)诊断依据
根据郭念锋教授判断心理正常与异常三原则:该6名罪犯主客观世界统一,心理活动内在协调一致,人格相对稳定,有自知力,主动寻求帮助,无逻辑思维的混乱,无感知觉异常、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从严重程度看,反应比较强烈,对社会功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从刺激源看:有明显的现实存在的改造问题引发的内心紧张和不安,这种现实存在和情绪产生的思维过程合乎逻辑,其反应强度可以理解。
从病程上看:焦虑情绪持续两个多月,感到痛苦,不想继续下去。
从自知力看:感到痛苦,希望得到帮助解决问题,有求治愿望。
心理测验的结果与相关资料等支持本诊断。
(三)病因分析
1.社会学原因
(1)知识技能差。初高中毕业,没有社会谋生的技能,渴望早日回归社会却又害怕不能适应,担心会受到社会歧视。
(2)家庭环境。经济状况差,兄弟姐妹都已经各自成家且经济状况也不好,对其无接济能力,社会支持低。对刑满释放后的家庭接纳感到担忧。
(3)服刑时间长。与外部社会严重脱节,担心无法适应新的生活。
2.心理学原因
(1)不合理信念。认为脱离正常社会生活时间太长,没有谋生技能,一无是处,在将来的社会生活中无法生存,没有出路。
(2)被无助、焦虑、抑郁等情绪所困扰,不能够自行解决,有内心的冲突、焦虑、烦躁、痛苦、情绪低落,兴趣下降。
(3)人际关系上与他人缺乏沟通和交流。
(4)性格内向、敏感、自卑。
(四)管理和矫正目标
团体心理矫治的目的是解决罪犯的焦虑,烦躁,入睡困难等不良情绪反应,降低其无助感,消除对现实问题的紧张焦虑状态,增强适应能力,使罪犯提前感受和适应社会生活,掌握赖以谋生的一技之长,在刑满释放后能正确对待可能遇到的社会歧视、家庭接纳、就业困难、婚姻恋爱受挫等回归社会的现实问题,能够正确看待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克服各种困难,树立自食其力的信心和勇气。
(五)日常管理规定
1.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转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警直接管理与罪犯相互监督。
2.密切注意情绪焦虑罪犯的日常动态,布建信息员重点管控,对改造表现、管理控制、教育转化和下一步措施等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充分发挥心理矫治的作用,对出监前情绪焦虑的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并将心理测试的有关数据作为制定矫治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团体心理矫治实施过程
1.第一次团体心理矫治活动:团体形成阶段,促进改变,定位和变化过程。带领团体成员微笑握手,做滚雪球等热身运动,作自我介绍 ,相互认识 , 与他人建立良好关系,初步形成团体。
2.第二次团体心理矫治活动:焦虑认知,探究情绪焦虑的个人根源。主要以团体心理游戏、分享的形式帮助团体成员对焦虑心理做内心探索,通过“说出你的故事:我担心什么?我为什么担心?”,引导个体说出内心的苦闷与彷徨,帮助个体认识自我。在活动中,心理辅导主体(警察)主动表达出愿意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的真诚态度,认真倾听,积极关注,适时地表达共情,使其不良情绪得到适当的发泄。
通过此次团体心理矫治,发现了团体成员的一些不合理信念:
(1)我是个一无是处的人;
(2)所有的人都瞧不起我;
(3)我出狱后无人可帮,无业可就,生活没有希望。
3.第三次团体心理矫治活动:通过课堂讨论的形式来学习、理解合理情绪疗法。向罪犯介绍合理情绪疗法的原理和方法。根据合理情绪疗法的理论和方法,对团体成员的问题与其进行初步的分析、诊断,找出他们情绪困扰的具体表现(C),以及与这些反应相对应的诱发事件(A),并对这两者之间的不合理信念进行初步分析。帮助服刑人员寻找自身存在的非理性观念(B),根据区分合理不合理信念的标准,协助求助者寻找和确认自己的不合理信念。
经过讨论分析,团体成员找出了他们情绪困扰的具体表现(C)就是情绪低落,焦虑不安,失眠等;以及与这些反应相对应的诱发事件(A)就是即将刑满释放;不合理信念(B)就是因害怕出狱后无人可帮,无业可就,自己一无是处。
通过此次团体矫治,帮助团体成员达到三种领悟;(1)使他们认识到是信念引起了情绪行为后果而不是诱发事件本身;(2)应对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反应负有责任;(3)只有改变了不合理信念,才能减轻或消除他目前存在的各种症状。
4.第四次团体心理矫治活动:引导团体成员做建设性思考,与原本不合理的信念进行辩论,放弃非理性观点。向罪犯给出一个观点:“同样事件,不同的观念不一样,对事件的看法不一样,引起的情绪体验也不一样”,让团体成员做建设性思考。能够自己识别不合理的信念并与之辩论“如认为自己一无是处,出去后找不到工作”“我是坐过牢的,没有人瞧得起我,没有人帮我”等。通过不合理信念辩论,使其放弃原来非理性观点,代之以合理的信念。
这次团体心理矫治后,团体成员表示已经能意识到“绝对化要求”和“糟糕至极”等观念是引起他们的焦虑、情绪低落,失眠等不适情绪的原因,要开始学习进行自我调适,改善不良情绪。
5.第五次团体心理矫治活动:树立信心,保持良好心。通过“抢椅子”游戏放松心态,随后向团体成员推荐参加监狱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劳动技能并不是一定要回归社会后才能学习,在服刑期间学习掌握一门技术,既能增长技能,又能转移注意力。同时,联系他们的家属,多与团体成员写信沟通,多交流,多鼓励,使其感受到亲人盼望他们早日归来的期望。鼓励团体成员树立起自信心,让他们有一个健康良好的心态顺利回归走上社会。
6.第六次团体心理矫治活动:放松训练。通过引导团体成员做体验紧张与放松的感觉训练来对抗焦虑。通过意识控制使肌肉放松,同时间接地松弛紧张情绪,从而达到心理轻松的状态,有利于身心健康。活动后,建议团体成员每天坚持,给自己好好歇息,松弛紧张的情绪,保持心理健康。
7.第七次团体心理矫治活动:心理健康教育。就心理健康的话题与团体成员进行交流与分享:回归社会后的主要心理表现及调适、保持心理健康的方法、重新犯罪的心理及预防等,使罪犯具备回归社会的心理承受能力。通过社会适应心理训练的学习,团体成员懂得要慢慢学会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学会正确面对各种矛盾,增强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正确看待社会的不良现象,抵御不良风气的诱惑,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心。
8.第八次团体心理矫治活动:开展补课教育和适应社会教育,增强团体成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经过前几次的团体心理矫治,团体成员表示焦虑情绪得到了缓解,学会了心理调节的基本技能,提高了心理健康水平。此次咨询主要侧重开展社会生活适应性指导,组织罪犯学习医疗、住房、低保、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掌握户口申报、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电子商务等操作方法,增强团体成员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
【教育改造成效】
SCL-90量表测试结果
罪犯姓名 |
陈某某 |
刘某某 |
吴某某 |
王某某 |
谢某某 |
李某某 |
人际关系敏感 |
2.11 |
1.4 |
2.44 |
2.0 |
1.56 |
1.44 |
焦虑 |
2.17 |
1.5 |
2.23 |
2.0 |
1.17 |
1.50 |
程度 |
中度 |
轻度 |
中度 |
轻度 |
轻度 |
轻度 |
活动结束后,对6人进行回访, SCL-90心理量表测试结果显示,6人的焦虑程度都在正常分值2分上下,人际关系敏感程度也有原来的重-中度减为轻度。在看到自己的量表结果后,他们也为自己的改变感到高兴, 6人的焦虑情绪有了缓解,人际沟通能力得到改善。
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集中进行出监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非常必要。监狱针对罪犯回归社会前的焦虑、紧张、自卑等心理问题,进行团体心理辅导,使之掌握心理调节的基本技能,提升心理健康水平,同时开展社会生活适应性指导,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为罪犯将来出监后适应社会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