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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裴某的矫正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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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G1533464400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裴某,男,五十五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2007年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2009年因盗掘古墓葬罪被狱外加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两万元。经历一次调监。截至目前,余刑十一个月二十天。裴某患有高血压、白内障、脑梗后遗症、精神疾病等多种疾病,行动不太方便。家有父母、妻子、二子一女,家庭来探视次数较少。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裴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裴某年幼时学习成绩欠佳,而其兄弟姊妹学习成绩都不错,且有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只有裴某在家务农,因此产生一定的自卑心理。裴某中学辍学后在家务农,由于收入有限,结交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随后跟随他人盗掘古墓葬遗址多次,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入监改造表现

裴某入监之初改造表现尚可。后患眼疾,虽经多次及时治疗但其视力下降仍严重,导致裴某情绪消极,曾扬言自杀。后裴某被调至病犯监区。民警通过多种方式细致分析,逐步了解到了裴某的内心想法。

1.家庭原因。裴某父母均八十多岁,年老体弱;妻子和子女的收入有限,盼望他能早出狱,照顾老人和孙子。裴某希望能够获得假释或者以残疾为由尽快获得减刑。

2.自身原因。学校教育缺失;无劳动技能;接触人群有很多犯罪经历;脾气暴躁,控制力较弱;以自我为中心,不关心他人,性格执拗;志趣低级,喜欢算卦,思想上和道德上缺乏理性认识。

3.心理原因。同情心、进取心较弱;宽容心不足;荣辱观、幸福观严重扭曲;自我调节能力差,遇到挫折容易持悲观态度;年龄和身体的原因,使裴某对改造前景极为悲观。

(三)服刑人员自述

“我自己文化水平太低,没有掌握任何劳动技能,现在有病在身且眼睛也看不见了,回到社会也无法生存了。在外面触犯了法律,结果判完了刑又加刑,来这里改造又得了眼病,现在监狱的政策特别不利于我减刑,我感觉同犯们一点也不关心我,监狱和民警们对我也没有什么特别关照……”

自述中可以看出裴某产生了较大的逆反心理和消极情绪,甚至在改造期间曾写过杀伤他犯随即自杀的遗书。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个性因素:认识水平低,无劳动技能;自控力差,易悲观;同情心,进取心较弱;宽容心不足;荣辱观,幸福观严重扭曲;年龄较大,身体素质差,虽余刑不长,但最后一次减刑面临的政策变化对裴某心理造成极大影响,其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

2.环境因素。学校教育不足,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社会关系中有犯罪史的人较多。

3.心理上存在明显缺陷,自我调节能力差,遇到挫折易产生悲观心理和逆反心理。爱钻牛角尖,不听劝,需要很长的时间自我调整。

(五)裴某心理分析

1.反改心理的形成。一是错误幸福观、价值观的形成。裴某文化程度较低,家庭教育欠缺,导致个人认识水平低下,一方面对社会规范、法律法规缺乏常识性认识,是非观念淡薄,在无法通过正当手段生活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违法手段谋生。另一方面裴某社会关系复杂,接触较多有不良习气和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员,导致其在人际交往中将利益放在了首位,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二是悲观改造情绪的形成。入狱后加刑、右眼失明等客观因素,加上减刑假释政策收紧,导致裴某逐渐形成了仇视和报复心理。

2.反改心理的外化。错误的幸福观、价值观和悲观改造情绪成为裴某主要的心理架构,标志着裴某的犯罪心理和反改心理已经形成。当裴某不正当的物质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 ,就会对周围人产生仇视甚至敌视;裴某在改造中情绪波动较大,缺乏明显改造意识,改造信心严重不足,行为消极被动,不愿与管教民警接触,破罐子破摔。

(六)矫正方案的制定

经民警研究决定,对裴某制定矫正计划,主要分三个阶段。计划如下:

1.第一阶段

矫正目标:通过本阶段的矫正,进行心理疏导,引导裴某面对现实,调适心态,化解其仇恨心理,并从心理上预防眼疾进一步恶化。

矫正区间:2018年3月至4月

矫正方法:本阶段主要由民警对其加强行为约束,用规章制度矫正其行为,使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改造观、人生观、道德观和劳动观。

2.第二阶段

矫正目标:通过本阶段的矫正,借助社会医疗诊断,引导其对病情导致的失明有正确的认识,使罪犯感受到监区、分监区民警的关怀,让其主动认识到反改行为的错误性。

矫正区间:2018年5月至6月

矫正方法:民警要密切观察其心态变化,当裴某压力过大时要主动减压,给其心理回旋的空间,通过相应的关怀,使其感受到温暖,同时要站在法律、道义的角度,通过情、礼、法的教育,瓦解其心理防线。

3.第三阶段

矫正目标:通过本阶段的矫正,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从人防、物防等方面预防其自杀、行凶行为的发生,使罪犯明白其只有改变原有反改心理才能获得新生。

矫正时间:2018年7月至8月

矫正方法:通过定期谈话教育,让其感受到民警矫正其反改心理的决心,进一步突破其心理防线,打碎其不切实际的想法,促使其积极改造。

(七)矫正方案的实施

1.第一阶段矫正措施

将裴某放在优胜班组,通过周围其他罪犯的交流和积极改造表现,激发其改造热情,对其恶习矫正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对其密切观察,时刻注意其受压程度,并留好足够空间,防止其承受不了压力而崩溃,同时要注意其心态,若发现其心理动摇,及时减轻压力,实施第二阶段矫正。

2.第二阶段矫正措施

民警主动与其谈话了解其病情等情况,并积极协调医院,带其就诊。

民警主动帮其联系家人。通过亲情电话、亲情会见等方式,引导裴某走积极改造路线。

3.第三阶段矫正措施

继续对其严格要求,及时纠正其不良习惯,帮助其巩固树立正确的幸福观、价值观和积极改造情绪。

监区民警在谈话过程中,对其多加鼓励肯定,要让裴某产生积极改造的心理暗示,让其明白这一成果的来之不易,告诫其不要走回头路。

【教育改造成效】

1.心理测评。人格测试表明,裴某各项指标均在临界值以下,矫正目标基本实现。

2.自我评价。在计划完成后的半年时间中,每月对其进行面谈,裴某能够感恩监狱民警对其病情的及时治疗,并对今后的生活充满希望。

3.民警评价。包教民警表示,裴某转变非常大,能看出裴某要求积极改造的决心,日常言行也能明显感觉到裴某的变化,这一矫正案例的成功,为今后管理、教育罪犯提供了可行性依据。

4.他犯评估。通过长员与裴某的谈话,均表示裴某转变很大,现在能够主动与他犯交流改造心得,主动帮他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不再每天仇深似海、牢骚满腹、怨天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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