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尹某的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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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JYJG1533452509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尹某,1988年生,河北省人,初中文化,2015年10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止。尹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尹某于2015年11月30日入监,2016年3月18日调入李港监狱服刑。
尹某在李港监狱服刑期间,于2017年1月21日因殴打同监区服刑人员致伤被隔离审查,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原判尚有余刑二年二个月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尹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某于2017年9月1日转入长泰监狱服刑,2017年9月4日分配到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并于同年10月被监狱确定为危险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入监改造表现】
尹某于2015年11月30日入监服刑改造,改造期间多次违反监规纪律,不能很好地适应监狱环境、与他人人际关系紧张、意志消沉,有较强的消极抗改情绪。同时在因违纪受到处理时曾多次采取用头撞墙、撞门,绝食等自伤自残手段抗拒改造。
2017年1月21日11时20分许,在二监区二分监区车间警察办公室前罪犯水杯放置处,尹某因其水杯中无水,与同监区负责打水的服刑人员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尹某用拳头击打对方脸部一拳,后被监区警官及时制止。被打罪犯被送往新生医院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就诊,经诊断伤情为左下颌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后尹某因此被加刑。
在尹某转入长泰监狱二监区服刑后,情绪仍经常出现波动,曾于2017年10月主动申请严管反省学习,监区考虑到尹某曾出现自伤自残行为,为确保尹某安全并保持监区稳定的改造秩序,遂决定对其进行保护性关押禁闭。在保护性关押期间尹某借口自己胃疼未能得到及时就医对看押警察进行谩骂,同时采取头撞墙、撞门、绝食手段表达不满。
2017年12月15日晚18点30分,尹某由于在监舍饭堂就餐期间同桌曹某用胳膊无意撞了自己一下为由,对曹某大打出手,后值班警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反省学习。但他并没有收敛,而是变本加厉,再次趁机对曹某进行殴打。此事件充分表现出尹某内心极强的报复性、攻击性。
【教转难点】
(1)认知因素:尹某“服刑人员”身份意识淡薄、监规纪律意识匮乏、缺失。长时间、大频次违规违纪,习以为常。
(2)性格因素:由于受家庭关系的影响,尹某性格中多虑、猜疑、偏执的倾向日渐增强,在谈话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其强烈的抵触情绪。
(3)心理因素:尹某内心较为强大,对人和事有自己的判断标准,自卑心理导致虚伪自大,以自我为中心;主观心理较强,缺乏自我反省能力。
(4)家庭因素:自幼母爱的缺失以及父亲的不良示范,加之因其服刑改造女友的离去,导致尹某心理极度扭曲,逐步形成了自身错误的评价体系。
(5)环境因素:尹某防备心强、且对他犯怀有恶意猜测,加之其极强的报复性、攻击性心理,较容易与他犯产生矛盾,导致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发生。
【预期矫治目标】
一、加强尹某法律意识,令其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使其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深刻认识自己的罪错;
二、加强尹某遵规守纪意识,使其服管服教,减少违规违纪现象,努力增强其自控力,增强其改造信心和动力,促其顺利完成服刑改造的再社会化。
三、通过有效的心理矫治,纠正尹某对于事物错误的评价体系。同时扭转其严重偏激的错误心理倾向,打消其所存在的自伤自残甚至过度的攻击性、报复性思想根源。
【教转方案的实施】
一、针对尹某不能适应改造环境的问题,监区警察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和减刑政策讲解,消除其不认罪服法的错误意识,使其从心里真正接受法律判决、服法服判起到良好促进。
二、对尹某过去的背景资料,包括成长史、犯罪史等对教转工作有决定性帮助的资料进行详细查找,比如尹某没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过早失学;自幼缺乏母爱;与父亲关系不好;过早步入社会,受不良影响犯罪,并于上次服刑过程中没有得到良好改造等。深挖尹某抗改思想根源,总结得出其在产生错误思想的结论,找到与其进行谈话的切入点,为制定谈话策略和内容提供决策帮助。
三、通过个别谈话,了解尹某的思想动态,找出思想症结所在、问题形成原因,找准时机以理服人、以情化人,化解其对立情绪,消除其逆反心理,达到下一步沟通互动的目的。
四、充分挖掘尹某身上的闪光点,调动改造积极性,鼓励尹某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活动,利用其优点帮助其树立改造自信心、消除敌对心理,重新建立希望、激发其积极向上的改造意识。
五、关心尹某的生活和健康状况,帮助尹某联系失联家属,动员家属配合监狱做好其思想转化工作;鼓励尹某经常给家人写信沟通,交流思想改造进程。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警官并没有歧视、抛弃他,而是在帮助、挽救他。
六、全面了解尹某在日常改造中的真实表现,一方面监区警察做好多与其他罪犯的谈心谈话,广泛收集其改造动态信息;一方面安排具有良好改造表现的犯人在言行上感染其向好的榜样学习。
七、通过对尹某进行心理咨询和测评,充分发挥心理咨询三级网络作用,准确评估其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问题成因,邀请监狱服刑指导中心的专家定期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用合理情绪疗法、音乐疗法、沙盘疗法、内观疗法等多种专业技术,化解尹某抗改心结。
【教育改造成效】
经教育转化,尹某已能清楚认识自己所犯罪错的严重性和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通过法制教育,尹某由最初的不服判决、要求申诉,转向积极认罪悔罪,踏实改造;通过遵规守纪教育,尹某已经能够较好的融入现在的改造环境,积极服从管理;通过对其闪光点的发掘,引导其将精力集中到对自身差距的弥补方面,使其乐于接受教育,并在参加监区及监狱组织的文化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陶冶了情操,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通过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尹某已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群犯中发挥出较好的带头作用;通过对其进行的心理辅导,尹某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能够与群犯和谐相处,并且重新树立了面对生活的勇气,建立起对未来改造生活的信心。
【教转体会】
一、警官的谈话建立起与尹某深入沟通、重点教育的良好机制,在反复巩固的过程中,做好了尹某的思想教育工作,以理服人;联系尹某家属,家属对其进行引导鼓励,积极配合警官教转工作,以情化人。
二、驻监检察官对尹某判决的释法工作,对从根本上消除了尹某认为法律不公和误判的错误认识,为其接受法制教育、形成正确法制观念打下良好基础。
三、对尹某自身闪光点的发现、肯定和鼓励,是有效激励其树立改造信心、摒弃抗拒管理教育错误思想、积极投入各项改造活动的重要转折。
四、严格的规范要求和纪律约束,对尹某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起了到重要作用。
五、专业的心理学手段运用,对尹某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起到了重要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