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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谢某某的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9-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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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JYJG1533263003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谢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生,安徽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5月投送镇江监狱改造。入监后,谢某某自感刑期漫长,对前途悲观失望,多次因自杀、自伤受到行政处分,被监狱列为极高度危险等级罪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个人成长经历

谢某某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小学辍学在家务农。由于父亲管教方式简单,动辄打骂,父子关系紧张,谢某某17岁起便离家外出流浪,结交社会不良青年,沾染较多恶习,曾因犯流氓罪被劳教两年。成家后因经济压力、父子矛盾尖锐等因素再次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于2007年认识情人高某后,抛妻弃子与高某同居,后因高某出轨,谢某某认为人财两空,遂于2010年10月22日用残暴手段将高某杀死。

(二)入监改造表现

入监后,谢某某自感被家庭抛弃,加之年龄大,刑期长,自身劳动能力差,改造消极悲观,逐渐萌生轻生念头。2011年7月23日,谢某某因企图自杀自残未果被处以禁闭10天处理;2013年2月17日晚,谢某某利用劳动工具刺割颈部自杀未遂,被予以记过处分;鉴于谢某某存在严重的自杀危险,2013年3月22日起,谢某某转至从严管控监区长期管控;2014年10月31日,谢某某因在管控期间多次违反监规纪律,并以绝食对抗,被处以禁闭7天处理。

(三)教育矫治的难点

1.冷漠的家庭氛围。谢某某在其成长过程当中,受其家庭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影响,已经被塑造成一种遇事以暴制暴、不计后果的行为模式。

2.恶劣的成长环境。谢某某外出流浪期间,整日无所事事,受狐朋狗友影响,小偷小摸等违法乱纪行径频繁,直至被劳动教养,没有丝毫的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

3.畸形的人生观。谢某某性格孤僻内向、刚愎自用、敏感多疑,群体融入性差,具有强烈的刑期焦虑和解脱心理,长期的负面体验致使其对自我持否定态度,悲观厌世情绪严重,自杀倾向明显。

(四) 预期矫治目标

1.强化遵规守纪意识,改善认知水平,服从民警教育管理,有效降低自杀风险。

2.树立改造信心,理性面对挫折,重燃人生希望。

3.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冷静处理问题,能够正常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

(五)矫治措施

1.严格管理,强化规矩意识。确保安全是教育矫正谢某某的前提,通过固定联号、站队,床铺位置,确保谢某某全方位、全时段处于民警管控之下,安排联号包夹控制、板块移动,布置耳目密切盯控,掌握行为动态,教育夹控服刑人员遇有异常或突发情况必须立即制止和汇报民警。加强监规纪律、规章制度的学习,从行为举止上规范其一言一行,强化其行为养成,严肃考核、坚决打击违规行为。谢某某管控期间以绝食对抗管理,受到禁闭处理,打击了谢某某的嚣张气焰,进一步增强了从严管控监区的惩戒效应,此后,谢某某的行为有所收敛。

2.正面引导,转变错误认知。开展法治专题教育,结合谢某某本人违规和他犯加刑等典型案例以案析法,引导谢某某反省自身错误,剖析违规根源,算清违规成本账,教育其要从中吸取教训。监区分管领导、民警加强个别谈话,有针对性的对其制定未来改造规划,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强化传统文化学习,逐步转变畸形的改造观念,培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从思想上予以转变。

3.心理疏导,改善悲观心态。针对谢某某“丢失人生希望”和“自杀、自伤自残倾向”的两大“心魔”,在监狱职能科室的帮助下,运用合理情绪疗法和房树人理论等心理科学方法,开展危机干预、心理咨询等多种心理疏导方式,逐步建立信任,不断培养其改造信心,用时间换取空间,一步一个脚印,帮助谢某某解决悲观失望和个性缺陷问题,促进其重燃人生希望,减除暴力恶习,弱化轻生念头。

4.改善外在条件,激发改造动力。谢某某家乡口音较重,自伤自残后的后遗症明显,身体行动不便,语言表达能力较差,吐词不清,受到其他服刑人员的排斥和抵触,人际关系紧张。监区及时调整监房,并对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引导,安排一名能够听懂其口音的民警担任分管民警,方便沟通交流;安排一名与谢某某日常关系较好的服刑人员帮助照料其日常起居。考虑到谢某某管控时间长,为激发内在改造动力,将谢某某的等级处遇与改造表现挂钩,只要完成改造任务,遵守监规纪律,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奖励,有效地激发了谢某某的改造积极性。

5.亲情感召,重树改造信心。谢某某虽与家人断绝联系,但内心十分渴望亲情。监区积极联系谢某某家人,经过民警多番努力,谢某某姐姐终于来监会见,监区及时把握机会,告知家属谢某某的改造情况和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取得家属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商定帮教计划和帮教措施。鼓励谢某某与其姐姐增加书信往来,提高感情交互。随着亲情支持系统的恢复,使谢某某感受家庭的温暖和民警的关怀,改造信心显著增强。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五年的教育矫治,谢某某目前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民警管理,并明确表示不会再自伤自残。2018年3月,顺利获得减刑8个月的法律奖励。同时经过综合评估,谢某某的危险性等级由极高度危险降为高度危险。

通过此案例,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在理念上,要立足堵、注重疏,坚持堵与疏相结合。要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漏洞,确保监管安全,转化中必须做到堵疏结合。本案中,民警一方面加强包夹监控力度,不给谢某某自杀的空间;另一方面,注重心理疏导,改善长期积累的负面情绪,从思想上解除了谢某某悲观失望的消极心态,为实现转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在方式上,要立足管,突出教,坚持管与教相结合。对于屡犯监规、自杀自残的罪犯,要突出监狱的惩戒功能。本案中坚持对谢某某的严格管理,注重开展行为矫正,强化谢某某的服刑意识和监规意识,促使谢某某自杀主观意图和不良行为习惯循序渐进中得到改善。严格管理的同时,关注服刑人员的需要和诉求,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采用个别教育、亲情帮教和处遇激励等方法,激发服刑人员改造动力,有效降低了服刑人员的自杀风险。三是在过程上,要立足点,带动面,坚持点与面相结合。通过问题点带动整体面,以解决阶段问题为线索,带动整个改造状态的变化。本案中认真分析谢某某过往履历及现实改造表现,准确把握住谢某某的性格特征和心理状态,为其量身定做改造规划,制定了“确保人身安全—消除对立情绪—激发改造动力—重树改造信心”四个阶段的方案,并按阶段分解目标任务,将日常改造表现与任务完成情况挂钩。随着阶段性目标计划次第实现,谢某某思想压力逐步减轻,改造信心逐步增强,改造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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