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黄石市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黄石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其人防工程使用权出让行政登记进行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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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LD155554941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20日,百事威公司经黄石人防办同意修建防空地下室。由百事威公司投资建设的百事威尊邸一期、二期防空地下室分别于2009年4月29日和2010年1月18日经黄石人防办验收备案。2013年3月20日,百事威公司向黄石人防办申请办理百事威尊邸一期、二期防空地下室《人防平时使用证》作车库使用,并提交黄石人防办使用申请书、百事威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百事威尊邸一期、二期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2013年3月25日,黄石人防办同意百事威公司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作车库使用。后百事威公司从黄石人防办处取得百事威尊邸一期、二期人民防空工程第2013001号、第2013002号《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项目为车库。
2015年10月29日,百事威公司向黄石人防办申请办理《人防平时使用证》换证,仍作地下车库使用,并提交黄石人防办使用申请书、百事威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百事威尊邸一期、二期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2015年11月5日,黄石人防办同意百事威公司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作车库使用。后百事威公司从黄石人防办处取得百事威尊邸一期、二期人民防空工程第2015002号、第2015003号《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项目为车库。
后来百事威公司与吕某、曹某、何某、李某分别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百事威公司将地下车位转让给吕某、曹某、何某、李某使用。因百事威业委会认为百事威公司将人防工程使用权无期限转让给部分业主,变相买卖人民防空工程,黄石人防办给百事威颁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其行为侵害了百事威业委会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
二、原告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无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三、答辩人具有向第三人颁发《平时使用证》的法定职权。
四、答辩人颁发《平时使用证》的目的是为了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不同于产权。
【判决结果】
百事威业委会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石市百事威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裁判文书】
(2017)鄂0204行初54号
【案例评析】
对于人防地下室的产权问题,很多老百姓都认为自己买房子出了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会以业主个人或业委会对地下室的权属提起相关诉讼。事实上,人防部门对于民有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的管理,采取的是备案制而不是行政许可,人防主管部门向开发商颁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并不是行政许可的凭证,而是人防主管部门对使用人在人防工程中的维护管理义务进行监管的形式。另外,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没有计入公摊面积,老百姓对人防工程不享有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利。所以一方面行政部门必须时刻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也要支持理解配合。
【结语和建议】
人防地下室是平战结合的,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但有些楼盘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相结合,有些楼盘地下室也有办理产权登记,如果办理了产权登记的,那么一定不是人防地下室,而是计入容积率的。所以老百姓认为开发商在地下室的使用问题上侵害了自己的利益,那么一定要先查清楚地下室的功能问题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