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谆谆教诲走正途

  • 案例时间:2018-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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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G1528274120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汪某,男,1987年生,四川人,小学文化程度。2017年2月2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7年3月8日至汉王山监狱服刑,该犯入狱后,因暴力倾向严重,被监狱设为监区级重点罪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 犯因分析

1.成长经历:汪某出生在一个较为落后的偏远农村,在家排行老二,有一个姐姐,汪某出生时正是狠抓计划生育政策时期,因为家境贫寒,父亲不得不常年在外打工,对姐弟俩的各方面照顾都远远不够,为了支撑整个家庭,其母也放松了对汪犯早年时期的教育引导。

2.社会经历:汪某自幼缺失父母关爱,受家庭其余长辈和姐姐的溺爱,养成了争强好胜的个性,十多岁与同乡合谋去广东混迹社会,几个哥们在广东成天吃吃喝喝、游手好闲、贪图享乐,日子越过越艰难,且被带入吸毒圈子,从此便迷途不知返。曾因无正当职业,生计难以维系,堕落到成为闹市抢夺的小流氓,因其当时还未成年,当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 现实改造表现

汪某于2017年3月8日被送到汉王山监狱服刑改造,入监后汪某不仅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负罪感,对家人也有较大的排斥感,平时不喜欢与其他同改交流,伴随有交替性的精神亢奋与精神抑郁状态,在2017年6月,与同改发生抓扯被处以监狱惩戒训导一个月的处分,主管民警对其进行了多次谈话教育,逐步了解到该汪某呈现这样状态的原因及想法。

1.法律意识的淡薄

汪某仅有小学文化,自述在学校学习期间多次逃课,多科成绩长期处于学校最后几名,且在学校期间,经常与同学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曾在学校就被处以“记过”处分,低下的受教育水平造成汪某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失。

2.家庭原因

汪某父亲常年在外,母亲对其溺爱有加,对他的行为更是放任自流,姐姐外嫁以后,几乎就是无人管束,常常伙同周边各色无业人员,不务正业,当其母亲得知汪某在浙江犯事以后才意识到为时已晚,力不从心。

3.自身原因

汪某性格较为孤僻,偏执,认死理,只和自己认为合得来的罪犯走得近,由于自身长期自由散漫和争强好胜的个性,监狱中的集体生活让他很不适应,常常使他觉得随时都想“发泄一下”,联想到自己刑期并不长,更让他改造动力缺失,服刑期间和以后都没有明确的规划和目标。

(三) 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状态进行了测试,个性测试结果反映:汪某散漫任性,没有主见,容易受环境影响,易暴躁,对他人抱有敌意,有潜意识的自伤、自杀倾向,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敏感强烈,情绪爆发后很难自我调节、控制,容易与人发生冲突,时常有烦躁不安,容易引发更明显的心理疾病。

(四) 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汪某自身知识构成状况和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对自身的犯罪根源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如何预防犯罪和克制自己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对自身行为以及习惯的危害性没有正确的认知。因此,想要转变汪某的认知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教育过程中要循序渐进、耐心细致,通过教育谈话、心理辅导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性格因素:因为受家庭环境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汪某放任自流成性,逆反心理较强性格偏激,凡事我行我素,在教育过程中,明显感到该犯的强烈反抗情绪,表现为不理睬、不表态等消极对抗行为。

3.心理因素:汪某性格属于任性、肆意妄为类型,对人和事没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受不得人唆使,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合理的情绪宣泄方法,易怒易激动,行事冲动不计后果。

(五) 教育矫治方案

综合上述分析,结合汪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促使其尽快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改正缺点,早日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来。

1.加强法制教育与文化教育相结合,从懂法、知法、守法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宣讲教育,通过现实的案例分析,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震慑作用,每周定期安排该犯听取《弟子规》、《菜根谭》等教育意义较强的国学常识,并耐心向其讲解其中的道理,长期要求其保持互动,答疑解惑,促使汪某能够培养正确的是非观、人生观。

2.通过亲情维系促进其安心改造。汪某家处外地,来狱探望机会有限,我们主动与家属联系后得知,汪某在家时,比较接受其姐姐的意见,在了解我们希望通过亲情帮教、感化、教育汪某的初衷后,家属对这样的想法很支持,主动通过监狱组织的亲情帮教等活动,与汪某进行面对面的关怀、安慰,并且通过每月的电话、会见等方式规劝、教育汪某,鼓励其积极改造,利用这次入狱的时间,与社会上的其他不法人员断离,出狱后能够找份正常工作养活自己的同时能照顾好父母,汪某在家时,姐姐一直谦让、疼惜,他也能逐渐接受其姐姐的意见。

3.人尽其用的适度调整,逐渐培养汪某在劳动中增强自信心。在安排工序工种时,进行了合理化的调整,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汪某自幼受宠,很少接触肢体劳动,对技能要求较高的缝纫机台操作进度非常缓慢,让其不断有挫折感、失落感,有较强的抵触情绪,但汪某力气大,因此,安排其进行力量强度大的操作工种,让其对劳动充满希望和信心,培养积极劳动自食其力的能力和习惯,走好以后的人生之路。

4.心理辅导与励志培养相结合。监区专门设置了心理咨询信箱,为心理辅导的及时性、针对性建立了基础,汪某的前期测试情况反映,主要是由于心理上的自闭造成自身行为急躁、暴戾并附带有自杀倾向。针对这一情况,监区决定通过团体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对汪某进行心理矫治。通过定期的团体心理辅导,使得汪某打开心扉,适应了监狱的改造环境,能够主动与他人交流,民警在心理辅导的过程中,不断梳理其根源,培养汪某正常的沟通意识以后,逐渐的尝试探寻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荣辱感,建立正确的认知,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民警在教育的过程中,灌输历史名人,尤其是自身有较大缺陷的历史名人的经典故事及传奇,不断传递正能量,让其明白付出与收获之间的必然联系,树立其自信心。同时心理互助小组为其在学习和生活中提供帮助。有了这些基础以后,汪某逐渐能以正常的逻辑思维进行沟通、交流,在改造中能逐渐放开。

(六) 预期矫治目标

1.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转变冲动易怒的性格,努力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逐步改正其自由散漫的个性状态,生活上多与其母亲和姐姐沟通,学会分享和倾诉,让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亲情寄托的重要性,改造生活中,多鼓励其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增强汪某自身的存在感、价值感。

2.增强正确的是非判断能力,通过国学及平时的思想教育,培养其正确的认知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判断意识,分析能力,逐步培养其在社会的生存能力、适应能力。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一年的教育矫治,汪某目前改造状态较为平静、良好,从以前的三天一小错,五天一大错,逐渐纠正到目前已能遵规守纪,待人待事能认真分析,冷静对待,根据安排的帮扶罪犯反映,近半年未发现有过激和可疑行为。能在学习小组积极主动参与讨论发言,认真参加课堂化思想、政策、法律教育,严格落实板块移动和互监联保制度,劳动任务从仅能完成前期的70%提高到目前常常小有超产,改造情况发生了较大转变,与他犯关系趋于良好,他希望能通过积极改造、踏实做人,将来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赡养父母,且明确表示对未来充满信心。汪某现已解除监区级重点罪犯管理。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在罪犯改造作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使我们不断对教育改造进行总结提高,我们看到了教育措施的综合应用,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的必要性,对个别化、差异化的教育思路更为重要,常规的教育思路,只能应对普遍性的罪犯,从汪某的转变上,我们看到了差异化的教育方案和人文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手段的应用,终于达到顽石为开、豁然开朗的良好局面,在教育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对罪犯思想产生的根源,探究其症结的精准把握也相当关键,更有时候,必须通过站在其人其境的状态来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循序渐进地控制进度,通过综合分析问题,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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