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的生命同样应尊重
- 案例时间:2018-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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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G1528273226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男,1964年生,安徽省阜阳市人,农民,文盲,走南闯北,以耍猴、放羊为生。2011至2013年两次伙同他人在四川省金川县境内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共计29只,贩卖18只。2014年8月被金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附带民事赔偿金37575元。赵某入狱后,不服法院判决,心理严重失衡,心态调整较差,觉得是自己运气不好,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没有负罪感,情绪低落,总觉得冤枉,逃避改造,不服管教。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赵某出生在皖北一个贫困农民家庭,父母早逝,从未上过一天学,对法律相当陌生,由于要维持生计,早年就飘荡社会,以耍猴为生。
2.社会环境:由于国内强大的市场需求,加之法制宣传不到位,在巨额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导致赵某铤而走险,肆意猎杀贩卖野生动物,从中非法牟取暴利。
(二)现实改造表现
认罪服法是罪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的思想基础。赵某虽未上诉、申诉,但现实改造中,却时有不认罪服法言论,这种言论和思想在犯群中引发了一定的同情,概括起来,其言论和思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律观念的淡薄
一是觉得法院在审判中有“地方保护主义”。认为自己不是主犯,只因是外省人而被确定为主犯,这也是赵某在一审判决后虽然不服,但未上诉的主要原因。二是对相关法律的规定产生“人不如畜”的错误认识,认为猴子毕竟是畜牲,捕几只猴子,判如此重刑,想不通。三是对猎捕、贩卖猕猴被处以附带民事赔偿的判罚想不通,狭义地认为民事赔偿应只针对“人”的财产、人身损失或伤害,怎么会有动物?这些错误认识反映出赵某就是个由文盲到法盲,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典型。
2.家庭原因
赵某父母早逝,家境贫寒,混迹社会多年后,年近40才与一云南偏远山区女子结婚,育有两个儿子,现在妻离子散,儿子生活没有着落,感觉很伤心,对儿子十分牵挂。教育转化可以从帮助赵某儿子入手,进行感化。
3.自身原因
赵某性格偏执、内向、自卑,文化水平低,认死理,加之年龄偏大,患有高血压,劳动能力差,怕劳动跟不上进度,挣不到分减不到刑等。
(三)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危评中心对赵某进行了心理测试,经RW检测、90项症状清单测试、罪犯个性分析测验,显示赵某思维略显迟钝,焦虑感较强,忧郁思想较重,又固执已见,改造难度大,可能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尤其在面临冲突事件或存在潜在隐患时,可能具有较高较深的主观恶性和反社会意识。应加强预防监控与矫正力度。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赵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法制观念的缺失,对法院判决内心不服,认为自己有罪,但也不至于判如此重刑;“人不如畜”的错误思想一直存在,从与其个别谈话中可感觉出仇视法院、仇视社会的扭曲心态,觉得刑期长,对前途感到悲观,有轻生厌世思想。
2.性格因素:由于赵某家境贫寒,父母早逝,缺乏关爱导致赵某心生怨愤,叛逆心较强,性格偏执,事事以自我为中心,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赵某的强烈反抗信息,包括情绪抵触和行为抵触,同时又会表现出凶悍、无理取闹的过激行为。
3.心理因素:赵某性格属于倔强类型,对人和事自认为有自己的判断标准,自己认为正确的就一定是正确的,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有效方法,容易受即时环境所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行为,不计后果。
4.家庭因素:赵某与妻子育有二子,大儿子16岁,小儿子13岁。入狱后与妻子离婚, 大儿子随母亲回云南生活,小儿子在安徽寄养于邻居家,邻居家是残疾人,也有小孩,担心小儿子不能得到好的照顾,自己现在服刑,体质又差, 常年服用高血压药物,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家人无力给其汇款,狱内生活比较清苦,面对漫长刑期,感觉很难坚持,希望有社会爱心人士能在生活和教育方面帮助其儿子, 使其健康成长。
(五)教育矫治方案
1.建立与赵某互信是基础。以改造人为宗旨,消除赵某对立情绪,达到互相信任。心理测试显示:赵某所处的环境决定了他的思维和价值取向,看出赵某存在着对法律、社会的抵触情绪,这种情绪如果不消除,任何教育都难以渗透进去。一是从关心赵某日常生活、学习、劳动入手,不断感化赵某。二是运用倾听法暗示赵某谈家庭,谈社会经历,并表示出必要的同情和关心,从而缓解赵某的心理压力。三是利用赵某对儿子的感情和牵挂,通过监狱的“帮扶行动”为其儿子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帮助,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能安心改造,同时鼓励赵某积极劳动,争取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来改善生活。
2.加强法制教育转化是关键。一是监区安排具有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改造经验丰富的民警对赵某开展法制攻心教育,从懂法、知法、守法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教育。通过每周两次案例小故事普法或刑法讲解,让其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责任意识。二是对赵某讲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明确告之法院审判,监狱执法,没有什么“地方保护主义”,没有地域观念,只有法律准绳。因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是组织、领导、实施的主要作用,这是认定其为主犯的客观依据。三是同案犯积极履行了罚金及民事赔偿,有认罪悔改表现,这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之一。同时在犯罪过程中只是听从他的安排,为他租赁房屋、提供交通工具等辅助性作用。通过系列的讲解,答疑解惑,促使赵某走出思想误区,逐步认罪悔罪。
3.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是手段。一是督促赵某提高自身素养,培养健康心理,学习法律知识,化解对法院和社会的仇恨。二是运用心理学原理消除其自卑心理,达到增强改造信心的目的。加强沟通,注意倾听,帮助其克服自卑心理,改变易冲动的个性,消除或降低焦虑水平。三是及时肯定其积极方面,鼓励其参加集体活动,增强受挫能力。
4.坚持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是方向。一是监区在对赵某的管理上坚持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落实民警对赵某的包管包教和个别矫治制度,用严格的监规纪律来约束矫正赵某的不良行为习惯,达到矫正赵某错误思想的目的。二是营造正能量的改造氛围,培育“好大一个家”的集体文化,使其能逐步融入到监组的集体改造生活中去,用积极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其偏执的习惯思维和行为,感受集体的温暖,在小组内引导其与他犯正常沟通,在生活检查会、小组自查会等场合鼓励其积极发言,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六)预期矫治目标
1.前期目标。一是督促赵某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完成劳动任务;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尊重警官、服从管教,讲究文明礼貌,团结同改,调整心态,尽快适应监狱改造环境。二是加强心理矫治和个别谈话教育,鼓励赵某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增强受挫能力,消除或降低焦虑水平;肯定其积极方面, 鼓励其多参加集体活动。
2.中期目标。一是强化法制攻心教育,讲清刑法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以及监狱的提请减刑政策,对赵某进行引导。二是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做到以严格要求矫治其行为,以真心关怀和生活上的帮助安抚其心灵,使其能安心改造。
3.后期目标。一是帮助赵某树立改造目标,激发动力,争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多挣奖励分,获得减刑早日回归社会。二是通过思想教育,使赵某认识到要告别旧我,必须认清并改掉自身陋习和错误行为,用辛勤劳动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才能走向新生。三是督促赵某提高自身素养,培养健康心理,化解对法院和社会的仇恨,把刑期当学期,多学习法律知识和新技能,重返社会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教育改造成效】
此案例暴露出有关部门在履行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宣传职责上存在薄弱环节,我们把这种类型的罪犯作为矫治对象有特殊意义,对赵某的成功矫治,可以为改造此类型的罪犯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1.改造的成果。通过一年多的针对性教育矫治,罪犯赵某总体上能配合民警进行个别矫治工作,我们采用的是“多”(多名民警)对一(赵某)的“小组模式”,并借助监狱相关业务科室和社会力量,合理制定矫治方案,完善矫治措施,确保对赵某进行长期不间断的教育引导,对赵某的合理诉求及时给予解决,包括家中小孩抚养、上学问题。最后,使赵某真正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改造态度大有转变,变得感激、感恩,做到守规守纪,对法院和社会的仇视、敌对心态得到纠正,在情绪控制方面也有一定的进步,坚定了改造信心,每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
2.存在的问题。赵某文化程度低,在法律知识、劳动技能的掌握上和心理调节上仍有困难,在改造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对赵某改造发生的反复,不能简单加以批评,要保持耐心,持之以恒的做工作,不断改进矫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