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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促规范 人性关怀化顽石

  • 案例时间:2018-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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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G1528271912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易某,男,1981年6月生,四川岳池县人,初中文化,2001年10月至2003年10月在吉林省某部队服役。2014年9月2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至今未改判。2014年12月24日送至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2015年11月转监至四川省川西监狱。2017年6月30日,易某因小事情不服从民警管理,情绪激动,有现实危险性,监狱对其进行隔离管控,至8月11日调入六监区。2017年3月监狱MCD综合评定为A类有自杀和暴力倾向人员;2017年4月易某被三监区列为危险罪犯“五专”管控对象。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易某出生于80年代初的偏远四川农村,传统的教育较为浓厚,父辈包括本身接受的文化教育相当有限,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几乎没有;初中尚未毕业便外出务工,自己身材高大又当过兵,自认为自己有本钱可以欺压他人或是他人必须要臣服于自己,加之内向的性格和军人相对苛刻的要求,受不得半点委屈和他人有意无意的不尊重等,造就了易某犯罪的必然。

2.现实改造表现

从2015年11月起,易某从广东转监到川西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出性格内向、脾气暴躁、身份及行为意识极差、经常与他犯发生纠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2017年6月30日,易某违反监规、不服从民警管理,情绪激动,有现实危险性,监狱对其进行隔离管控,至8月11日。2017年8月份易某调入川西监狱六监区后,监区主要领导和主管民警多次对其谈话教育,逐步了解到了易某的真实原因及想法。

(1)法律知识缺乏。

易某由于只有初中文化,对法律常识的匮乏和对法律置若罔闻,对自己所犯罪行思想根源上认识不清,无视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其在入监区之后一直认为在犯罪的当天自己也有受伤,法院的量刑太重。

(2)自悲感极强。

认为自己的刑期太长,几乎看不到任何的前景和希望,无法和身边的短刑犯同改相比较,几乎放弃了自己的人生和未来。

(3)不懂合理的处理与他人的关系

易某的性格十分的内向,不愿与人交流,接受民警教育时态度很差,心胸狭隘,经常认为别人针对自己,从而找他人的麻烦,犯群关系很难维系,对民警的教育有一定的抵触。

3.心理行为表现

转入川西监狱后,监狱教育中心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经个性分测验(COPA-PI):易某人格比较趋于内向,偏好安静和独处,不太和群。交际能力差,交际面较窄,朋友较少。与人相处、合作的能力较弱。适应能力弱。除亲密朋友外,对一般人不爱说话,面有冷漠,不太随和。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易某对法律知识缺乏,一直认为自己在事发当天也有受伤,且对方有过错,法院的判决量刑过重。且看不到人生的未来和希望;教育过程中需耐心引导,针对相应的法律条款,深入浅出的教育易某。

(2)性格及心理因素:由于易某性格内向,猜忌心理严重,经常与他犯发生矛盾,民警教育时,有顶撞的行为;有较重的暴力倾向,一旦发生较大的矛盾很容易走极端,且旁人不容易与其正面的交流,所以在教育的过程中,要全力寻找其内心的薄弱环节,同时借助罪犯心理互助小组的力量,充分的了解其饮食起居的生活习惯,投其所好,必须深入的走进其内心。

5.教育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罪犯易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易某树立起改造信心,让其看到改造希望,学会以正确的方式与他人沟通和交流。

(1)强化法制教育。监区组织有一定法制常识和经验的民警每周利用半小时时间对其进行单独的法制教育,使其在接受法制教育的同时不断地提高其自身的认知能力,提升其对法律的理解能力,认清自己犯罪的危害,讲明他人生命的重要,讲明国家立法的原因和目的,讲明严重刑事犯罪和一般犯罪的区别;采用耐心教导、不断灌输、法律知识漫画侵润等潜移默化的方式,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让其充分的认识到自己犯罪行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和家庭伤害,让其在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不断明确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性,让其思想不断跟上“法制中国”建设的要求。

(2)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让易某融入改造集体。利用罪犯包夹对象和监区罪犯心理互助小组的力量,拟定与其交流的提纲,模拟各种交流的情形,利用积极改造罪犯的切身体会,利用文化素养较高罪犯的交际经验,找到其心理上不愿和害怕交流的薄弱环节,鼓励包夹的罪犯主动与其接近,主动帮助其生活上的困难;带领其积极参加监区文艺兴趣小组,培养他的兴趣爱好,鼓励其参加健康文体活动和读书月活动,促使其以积极健康的态度投入到集体生活中去,让其充满自信,让严肃活泼、团结互助的改造环境与风气充分的影响易某内向的性格和心理;让易某走进正常的改造生活,融入到改造集体生活中去。

(3)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易某刚调入六监区改造以来,就以自己手有残疾、大腿部安有钢针未取出为由,提出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监区责任警长晓之于理,动之以情,向其讲明当前的形势和《监狱法》及监规纪律的严肃性、重要性,指出“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易某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岗位要求一律应予以坚决否定。在易某刚到的二十余天里,监区先后为其调整了十余次劳动岗位,合理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劳动岗位,让其在劳动中看到自己的成绩和社会价值,逐步培养其改造悔罪感。同时,针对易某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监区鉴于其劳动表现,加大对其的劳动报酬奖励力度,激励其劳有所获,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念,让其对劳动改造充满希望和信心,培养其积极劳动、自食其力的习惯,以走好今后的改造路。

(5)完善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工作。在对易某矫治过程中,监区与监狱教育中心积极配合,对易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其从自闭心理到开放融入心理状态;引导易某心理不良情绪的正确宣泄方式和融入集体生活的重要性认识;引导易某正确认识社会人事物的态度;引导其自我控制不良心理和不良情绪的态度。同时,强化在教育过程中的耐心、恒心和细心;了解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及时梳理分析易某违规违纪的类型、目的、形式、影响、后果,有针对性的开展管理与教育,将每一过程作为一个单体小项目思考,阶段性进行教育管理效果的评估,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策略。

6. 预期矫治目标

(1)增强易某认罪悔罪意识,知晓基本法律常识,明白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进一步正确其法纪法规意识。

(2)强化易某遵规守纪意识,减少违规违纪现象,努力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逐步加强其与人沟通能力的培养,循序渐进地带动其参加集体活动,融入改造集体。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半年时间以来的教育矫治,易某目前能够做到,积极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各项改造任务,与他犯和民警的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对其他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敢于大胆地检举揭发;易某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能够获得减刑,对未来憧憬美好;目前易某已符合呈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法定条件,监狱已决定对其呈报减刑。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转化危顽犯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向罪犯灌输基本的法律知识,更要不断纠正罪犯错误的认知观、价值观和行为表象;不仅要引导罪犯的集体协作意识、团队合作精神,更要引导其心理、情绪和行为的管控,既要有空泛的讲道理或谈政策,更要有人性的温情关心;既要有严格的管理教育措施,更要有恩威并施的手段,让罪犯心悦诚服,真正转变改造态度。同时,要想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就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区别对待教育、心理矫治与治疗、阳光疗法、内观自省等多种手段,了解罪犯真实的思想和看法,换位思考,从他们的角度来看问题,分析问题。教育罪犯就是要去帮助他们更理性地看待问题,进一步做出理智的行为选择,对罪犯改造中取得的成绩不断地给予肯定(阳光疗法),让其看到自身的社会价值,对社会的有用之处,这样的教育方式,罪犯才更容易接受,态度和观念变起来也才更快,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合格产品”的时间才会更有效,教育矫治的成效才会更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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