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施策镂顽石
- 案例时间:2018-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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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JYJG1527688511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一、基本资料
(一)罪犯基本信息
邓某,男,31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福建省莆田市。2012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执行无期徒刑。
(二)犯罪事实
邓某初中毕业之后一直无业,与他人到广东省东莞市寻找生计。2010年10月下旬,邓某与郑某、郑某孝三人经密谋后,窜至东莞市厚街镇南环路大润发超市附近,多次对过路的行人实施抢劫。2012年1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邓某无期徒刑,2013年2月1日,送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10日,转入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改造。
(三)改造表现
邓某转入铁北监狱后始终不认罪,坚称自己是被广东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冤枉陷害,自己要求到吉林省服刑是为了摆脱广东司法机关中恶势力控制,对广东司法机关进行控告,还自己的清白。邓某坚持自己无罪,不承认犯罪事实,邓某2015年已经符合无期减刑的条件,由于本人不在“认罪悔罪”的文书上签字,而且自己又偏执地认为自己一旦认罪减刑,过去写过的多封控告广东省司法机关的信都转到了办案人的手里,他们会以诬告陷害的罪名对他进行第二次打击。邓某在日常改造中很少与人交流,思想偏激,经常写控告信,对劝说他减刑的民警及罪犯异常警觉,认为这些人是广东司法机关的爪牙,是监视他、控制他、伺机整他。邓某的父亲在狱外帮其申诉,认为要按法律程序申诉,而邓某则坚持让其父对广东省司法机构进行控告,通过网络、媒体或直接到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中纪委等上访,制造影响,给司法机关施压。因其父没有按他的想法办,他对其父态度蛮横甚至辱骂,其父十分伤心,为了帮他申诉,本来已十分困难的家庭花费了大量钱财,但邓某对此无动于衷。邓某在铁北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企图通过不正当方式引起有关方面注意,制造轰动事件。2016年9月27日,监狱聘请了法律援助律师与其见面,了解案情,对其进行普法教育,但邓某以自杀相威胁,被监狱集训教育一个月。2017年2月5日7时30分许,邓某以缝纫机针松动为由向机修工借了一把螺丝刀,窜至监区二楼民警会议室东北角,扬言控告申诉阻力大,寄出的控告材料迟迟没有收到有关方面的答复,要以自伤自残方式威胁民警。副监狱长钟鸣涛等领导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经过耐心疏导教育,于中午12时30分左右成功控制邓某。根据相关规定,邓某被监狱给予记过处分,严管教育三个月。2017年5月10日调到八监区服刑改造。邓某一直没有减刑,目前仍执行无期徒刑。
二、顽固原因分析
邓某长期无理缠诉、控告,不认罪悔罪,改造态度不端正。经调查分析邓某的顽固根源是:
(一)邓某性格偏执,思想偏激,无理缠诉,对民警、法律援助律师及驻监检察官的话置之不理,认为民警和驻监检察官都与广东司法机构人员串通一气,认为援助律师都是站在监狱角度说话的愚人,没有什么水平。
(二)邓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长期不减刑,自己在监狱里服刑一年又一年,为自己脱罪的目的始终达不到,导致邓某心理压力愈来愈大,因急于脱罪出狱,邓某走极端的倾向越来越加重。
(三)监狱曾为其请过律师,约谈过检察官、民警定期与其谈话,但是邓某不能正确理解,对律师及检察官讲解法律程序及法律条文也不屑一顾,坚持自己对法条的歪曲理解,并始终在寻求极端的申诉和控告的机会。
综上所述,监狱将邓某确定为省局级挂牌攻坚顽固犯,对其开展攻坚教育转化工作。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制订教育转化方案
教育转化总体目标:通过攻坚转化工作,使邓某正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减刑。基本转化后,邓某能认罪悔罪,改造表现明显进步,思想稳定,态度端正,能自觉约束自己,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教育转化过程
(一)第一阶段(2017年5月10日—6月30日)
1.加强个别谈话教育。通过谈话教育,增强了邓某的身份意识,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谨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分析了邓某的思想、心理、语言、行为等具体表现,结合判决表述的犯罪事实,有针对性地教育邓某认罪悔罪,不要枉费心机,幻想脱罪,只有脚踏实地改造,争取减刑,才能实现早日回归的心愿。
2. 包夹管控到位。严格落实了“包夹”、“四固定”等防范措施,充分发挥监管的威慑和防范作用,及时发现并化解出现的问题。经过严管教育和第一阶段的教育转化,邓某渐渐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也认识到顽固对抗监狱的教育改造是过不了关的,认罪并积极改造是唯一正确的道路,邓某的顽固性有了一点松动。
3.开展心理咨询。邓某长期对抗改造,不合群,内心长期处于压抑状态,自傲的外表掩饰自卑的内心。对民警和罪犯失去信任感,整日无精打采,劳动和学习没有动力,邓某存在的心理问题严重影响了教育转化的进度和稳定性。监狱心理辅导小组的两位心理咨询师多次对邓某进行心理辅导,巧妙地从邓某儿时的成长历程切入,聊人生、事业等,邓某的情绪渐渐被调动起来,和蔼、温馨、实在的话题勾起了邓某对过去美好生活的回忆,逐步与咨询师建立了信任,沟通渠道渐渐畅通。邓某对民警的抵触情绪开始缓解,能耐心地听取民警的意见。
4.发挥亲情感化在教育转化工作的特殊作用。邓某从入监开始,就一直坚称被判处无期徒刑是被冤枉的,长期坚持控告广东有关司法机关,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承担着非常重的经济负担,邓某不听父亲的规劝,固执己见,使其与家人的关系出现紧张。为了融洽父子关系,发挥亲情教育的特殊作用,5月中旬,监狱联系了邓某的父亲来长春,安排与邓某的特殊会见,本次会见燃起了邓某长期尘封的亲情,对未来自由美好的生活充满了渴望和信心。父子二人对监狱的人文关怀非常感激,随邓某父亲一起来的律师与邓某也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了解分析案情,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和相应的普法教育,邓某的思想和心理都受到了极大的促动,顽固心理被打破,这为取得教育转化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第二阶段(2017年7月1日—8月31日)
1.持续心理疏导。在前期心理辅导的基础上,两位心理咨询师持续对邓某进行心理教育和疏导,监狱两次安排其参加心理团训活动和曼陀罗绘画治疗活动,取得较好的效果。通过几次心理矫治,邓某渐渐消除了对改造的消极对抗情绪,增进了对民警和心理咨询师的信任,改变了认知态度,初步认识到自己的偏激思想和错误认知。
2.加强谈话教育。钟鸣涛副监狱长和教育科单依群科长多次对邓某进行谈话教育,监区长、副监区长和专管民警等攻坚小组成员经常有针对性地对邓某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谈话教育进一步消除了邓某的抵触情绪和偏激思想,使之认识到,只有认罪悔罪,才能放下心理包袱,安心改造;只有安心改造,才能早日回归社会。
3.开展法律教育。监狱三次聘请律师根据其案情,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这对邓某正视自己的犯罪事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不认罪、不减刑的态度发生根本转变。今年7月份,邓某正式提出了减刑申请,书写了规范的减刑申请书,表示认真悔罪,积极改造,希望获得减刑,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进行申诉。
??4.加强劳动教育。根据邓某的实际,适当安排劳动岗位,确定劳动定额,安排互包组成员全程监控邓某的劳动情况,协助完成劳动任务。邓某很快适应了新的劳动节奏,逐渐熟练了劳动技能,在劳动中获得了存在感和成就感,得到了其他罪犯的认可,很好地融入了集体,有了集体荣誉感,这些都对邓某思想和心理上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5.鼓励参加文体活动。邓某很爱好打篮球,监区民警鼓励邓某参加每天中午的体育活动,组织区队之间的篮球比赛,邓某成为区队的主力,在活动中邓某的集体荣誉感不断增强。监区鼓励邓某积极参加《弟子规》、《改造“三字经”》的学习背记活动,和互包组成员一起学习,提高了学习效率和学习效果,现在,邓某能流利地背诵《改造“三字经”》。
通过一系列教育转化活动,邓某的思想、心理、改造言行等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能认罪悔罪,积极劳动,遵规守纪,积极学习,初步实现了教育转化目标。
(三)第三阶段(2017年9月1日—11月31日)
对已经基本转化的邓某结合思想、心理、改造特点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培养兴趣爱好,进一步深化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邓某积极改造,直至明显转化。
教育转化小组成员认真分析了邓某的教育转化效果,结合邓某思想、心理和言行等实际,研究制订了下一步的教育转化目标。定期心理测试,掌握心理动态,表扬鼓励邓某在学习、劳动、遵规守纪等方面取得的改造成绩,培养邓某兴趣爱好,鼓励参加文体活动,真正走出改造误区,实现明显稳定转化。
(四)第四阶段(2017年12月以后)
巩固前阶段的转化成果。做好下一步的预测,制订措施确保达到最终目标。坚持对邓某定期进行心理测试和矫治,及时发现并疏导干预,保持正常心理;继续定期对邓某谈话教育,及时掌握邓某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维持良好的沟通的渠道;继续消除其对民警的戒备和抵触心理,做好今后的教育转化的工作预案,防止“反弹”,真正达到彻底转化的目的。
教育转化小组全方位地分析了邓某的思想、心理、语言、行为等具体表现,对邓某的转化效果进行了评估。认为邓某已经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学习、劳动和其他文体活动,建立了基本正常的罪犯人际交往关系,对民警的抵触情绪也基本消除,改造态度比较端正,树立了积极的改造观念,已经实现明显转化。
【教育改造成效】
五、工作体会
(一) 依法严格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监规纪律的威慑作用,体现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邓某的处罚在教育转化中就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为邓某安排亲情会见,鼓励支持其参加文体活动体现了监狱的人文关怀,调动了邓某的改造积极性。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谈话教育,因人施教。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必须深入了解罪犯的思想状态和心理变化,根据转化个体制订有针对性的转化方案,才能达到个别教育的目的。
(三)争取罪犯的信任是教育转化工作的基础。民警与罪犯之间的关系,理论上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但要真正实现教育改造的宗旨,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尤为重要。邓某对民警一直有抵触情绪,为了使教育转化能够入脑入心,转化攻坚民警采用谈话教育、鼓励表扬、人文关怀等手段与之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做到“亲其人,信其道”。
(四)发挥亲情教育在教育转化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亲情能唤起罪犯对未来的憧憬和渴望,让他感到内心的愧疚。在转化工作中,邓某的父亲积极参与配合,不远千里来到监狱看望他,使他深受触动,对增强邓某的改造信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要克服教育改造手段的单一性。监狱是关押罪犯的场所,除了让罪犯参加劳动改造外,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也是非常必要的。很多罪犯通过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心情开朗了,原本压抑的心理得到缓解,自身的潜能得到发挥,劳动热情得到提高,增强了他们的改造动力和正能量。攻坚民警在转化邓某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教育转化不能单靠强制管束或说服感化,也要辅之以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发挥“活动育人”的作用。鼓励他参加大型的心理辅导、心理矫治、“团训”活动,鼓励他参加篮球比赛等活动,从而使他的改造生活增添了色彩,对未来充满希望,走上积极改造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