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毛某的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JYJG1526267059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毛某,男,1964年1月生,浙江临海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2年11月23日因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2月25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刑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上诉人毛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后裁定毛某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入狱后,依然不服法院判决,长期申诉、缠诉,2015年7月20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裁定,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2017年1月4日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犯申诉。毛某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抗拒改造,不服管教,2016年11月16日被监狱设为顽固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 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毛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居民家庭中,出生时正是在“三年自然灾害”后期,家境和大多数人一样,生活艰辛,受了不少的苦。
(2)社会经历。大专毕业后,被分配到一所中学任教,但由于身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工作一直觉得不顺心,再加上比别人挣的钱少,开销大,经济能力有限等客观原因的影响,就想着一夜暴富,结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并于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开始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被公安人员在西安市碑林区抓获。
2.入监改造表现
毛某于2013年4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后,对法院判决有异议,提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长期给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写申诉信,无理缠诉,主管民警多次对其谈话教育,却无明显效果。不认罪服法,抗劳抗改,多次以绝食威胁管教干警,声称要以生命为代价引起检察院及法院的重视。2016年11月15日又一次开始绝食,监区长、管教干事以及其他干警多人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开导,均无效果,为保障其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监管秩序,对其实施了高危专管。在专管期间,毛某继续绝食,监区干警多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逐步了解了其不认罪服法,长期申诉的原因及想法。
(1)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问题。毛某有大专文化水平,自持对法律有一定了解,总是站在一己之私的角度去曲解、歪解法条,顽固地认为法院给自己定罪有误,轻罪重判,量刑过重,并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存在异议。
(2)家庭原因。由于毛某自己在监狱服刑,家庭没有了经济收入,女儿上大学无人照顾,妻子无业等家庭原因,希望通过申诉能早日出狱。
(3)自身原因。性格偏执,处理问题比较过激,爱钻牛角尖,且患有高血压病,因对法院判决存有异议,拒绝接受劳动改造,以抗劳抗改、绝食来回应法律对自己的不公平。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COPA-PI个性测验:该服刑人员好独处,处事喜欢以自己为中心,不关心他人,缺乏同情心,看不起周围服刑人员,对他人抱有敌意,情绪不稳定,对同犯的正常言语、行为反映过于敏感,极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认为法律条款对自己所犯罪行不适用,一直认为自己虽然犯罪,但轻罪重判,思想上想不通,甚至将自己的拒不劳动、无理缠诉、绝食自残的行为“美化”为维护自己正当权利,声称“要用生命推动中国的法律进程”。教育过程中需耐心和细致,深入浅出的教育该服刑人员。
(2)性格因素。由于叛逆心理较强,性格偏执,爱钻牛角尖,事事以自我为中心,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觉到该服刑人员强烈的掩饰内心与反抗外部信息的思想动态。所以才会表现出思想上的强烈抵触,行为上冲动凶悍,无理取闹的过激举动。
(3)心理因素。性格属于典型的偏执型,对社会的认知和是非的判定,总是先入为主的以自己狭隘的思想意识来判断。自己认为正确的就一定正确,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正常的情绪宣泄方法,极易受外部环境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行为。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毛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监区干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其尽快转变思想观念,服从管理,踏实改造。
确立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理念,运用社会科学理论消除对立情绪,达到沟通互动的目的。
社会科学认为,人都存在着情感,是可以沟通的,沟通的基础是人格上的平等,存在价值的认同和对其合理部分的肯定。人是社会的产物,罪犯所处的环境决定了他的思维和价值取向。由于存在着对社会的抵触和对民警的对立,这种情绪如果不消除,任何教育都难以渗透进去。监狱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教育改造这些头脑充满邪念,行为充满恶习,心理充满仇视,人格充满堕落的犯罪之人,担负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神圣职责。不能因为罪犯抗拒改造而放弃对他的改造,正相反,正因为他抗拒改造,说明他迫切需要得到改造。
初级目标:愿意接受民警沟通。
方法要点:运用倾听法提示他谈家庭,谈社会经历,并表示出必要的同情和关心。愿意倾诉是沟通的开始,这一阶段不宜对其错误观点做过多的批评,要认识事物发展的过程。
中级目标:愿意和民警沟通。
方法要点:换位思考互谈。相互交流,达到情感上的互动。同时安排其他表现比较好的服刑人员和他多沟通交流。服刑人员和民警所处的地位不同,只要动之以真情,晓知以正理,是可以达到沟通效果的。
高级目标:主动和民警沟通,扭转对干警的片面认识。能够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哪怕是错误的思想。
方法要点:不仅在思想上要加强教育和沟通,而且在生活中要注意解决具体困难。适时进行帮教。
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运用教育学原理消除其自卑心理,达到增强改造信心的目的。
自卑是人内心的一种自我贬抑意识。特别毛某为农村籍的服刑人员,从小生活在较为困难的家庭,经常受到挫折、打击,对人生态度消极,缺乏自信心和内动力。教育学中的赏识教育主要是运用人的尊重需求,采用必要的形式对其进行肯定,帮助树立自信心,激发积极向上的潜意识。自卑往往和自暴自弃相联糸,而自暴自弃是因为希望彻底破灭,暴自弃的结果就是自我放任,自我堕落。心理学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到激励而产生的。
初级目标:缓解其自卑心理
方法要点:肯定他的存在价值。利用简单肯定的方式,发现他值得肯定的方面,激发他转变消极的人生态度。有了进步就表扬,哪怕了微不足道的进步。
中级目标:树立比较积极的人生态度。
方法要点:肯定他的社会存在价值。在监区服刑人员大会上表扬毛某的进步,肯定他还是能够改正恶习,重新做人,只是需要一个过程。当众表扬优点,背后批评缺点。将表现较好的罪犯与他编为一个互监组,并结成互帮互助对子。
高级目标:使该服刑人员认知自己可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并建立起比较积极的人生态度。
方法要点:开展经常性的人生观教育,肯定其优点,指出其问题,教育他要正视困难,克服困难,使他明白人的一生,就是与困难争斗的过程,没有困难,就没有人生,只要经过不断的努力,就能够获得成功,努力的人是不会失败的。帮助端正积极的人生态度。高级阶段的建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运用法制理论,帮助其分析犯罪事实,达到认罪服法的目的。
认罪服法是改造服刑人员的前提。服刑人员被判刑后,归因客观的心理普遍浓烈,主动认罪的意识相对淡薄,特别是心理呈惯性化、定势化趋势的顽危罪犯,其犯罪心理与道德法律存在着尖锐的矛盾。服刑人员除了需要懂得其他知识、道理外,最重要的就是明确法律的普遍性、强制性、正当性和人民权利的保障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树立“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明确意识。毛某的意识问题只有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办法,而不能采取强迫的方法。认罪服法必须通过一糸列的教育形式和科学方法,实现教育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才能达到教育转化目的。
初级目标:使其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
方法要点: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大力开展法制专项教育活动。
中级目标:认罪服判,公正的看待法律制度。
方法要点:深入分析犯罪根源,组织罪犯进行大会宣讲,小组讨论,营造一种学法,懂法,守法的氛围。要对犯罪所必需的要件进行逐条分析,深挖犯罪根源,消除归因客观的错误观点。
高级目标: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
方法要点:大讲法律是社会的最高准则,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促进社会稳定、进步、繁荣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依法治国。说明法治不仅对社会公民,而且对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也有巨大的保护作用。结合监狱执法环境的规范及身边的具体事例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并邀请了法官、律师到监狱上为该犯解答法律知识方面问题。
确立人是可以改造的理念,运用行为科学理论约束其违纪行为,达到促其遵纪守法的目的。
该服刑人员好的行为习惯养成实质上是旧意识与新意识的激烈斗争,在新的意识尚未在大脑中占绝对优势之前,旧的意识总是不断地对新意识发起挑战,有时可能还会占上风。因此对其主要靠激励。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干警近一年的教育矫治,并积极为其邀请援助律师答疑解惑,毛某在解除高危专管返回监区后,已写出多份思想汇报,表示今后不再用极端手段无理缠诉,遵守监规纪律,并能够认真完成监区干警给其安排的简单劳动任务,与他犯的关系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逐步开始面对现实,端正改造态度,安心改造,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通过这个案例,监区干警深刻体会到:面对服刑人员的教育需求,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服刑人员主体的特征差异和个性区别,从服刑人员思想包袱的侧重点下手,拓宽教育渠道,营造柔性化载体;不怕麻烦,对症下药,从服刑人员的诉求来看问题,分析问题,帮助服刑人员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才是教育改造的关键与目的。这样的教育方式才是驱动服刑人员改造的内动力,使其从思想和灵魂上得到触动与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