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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伤自残向积极改造的转变

  • 案例时间:2019-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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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JG1525849237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曹某,男,1982年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未婚。2010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曹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015年以来,曹某以眼睛疼痛为由拒绝劳动,抗拒改造,不服管教。2015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曹某在监区生产区的集中休息区域打碎窗户玻璃,企图割腕自杀,被现场值班民警及时制止。监区根据曹某的实际表现,将其认定为具有自伤自残性质的危险犯。而后监区先后将曹某送至内蒙古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诊断结果是眼底出血及黄斑。

(二)原因分析

主观方面,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曹某初中未毕业便辍学,文化程度低,导致凡事以个人利益、个人感觉为准则,形成一意孤行、我行我素的不良习性。在其观念里,社会是无情的,往往以自己的心里去揣测别人,对他人缺乏同情心、缺乏对社会的责任感,存在懒惰、自我中心、耐挫力差等特质。

客观方面,一是不当的家庭教育和不良的家庭环境。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曹某家庭成员四人,父亲瘫痪在床十余年,母亲是残疾人,妹妹远嫁他乡,家庭极度贫困。父母对曹某的教育流于形式,在其犯错时没有及时地给予纠正和引导,取而代之的是责骂和纵容,并且在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也没有伸出援助之手。二是同辈群体的不良影响。同辈群体有着相近的年龄、人生阅历、文化层次、生活和学习模式,是一个人成长发展的重要的环境因素。曹某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伙同赵某、李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抢劫作案18次,曹某与其他三名同犯就是同辈群体,心理共容性强,均有嗜赌、不劳而获等恶习,容易产生心理共振,走上共同犯罪道路。

心理方面,曹某自投入改造以来,心理时常感到憋屈、苦闷、压抑,对监狱的劳动不感兴趣,晚上难以入眠,早晨起来觉得身体疲惫不堪,头昏脑涨,完成劳动任务困难。同时认为监狱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复杂,与其他服刑人员基本无交流。因为眼睛疼痛,加之面对较长的余刑(现余刑15年10个月),改造没信心,情绪低落、悲观,在生产车间劳动无法集中注意力,经常因没有完成劳动任务而被他人取笑,时常觉得这样活着实在没有意义。

曹某除眼睛疼痛外,以往无精神病史,家庭结构完整。经观察,曹某很难与其他人相处,睡眠质量差,性格内向,喜欢独处,同时焦虑、自卑感、情绪低落悲观等表现较为明显,有自伤自残倾向。选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以下简称COPA-PI)对其进行心理测试,曹某神智清楚,测试合作,回答问题能够围绕主题,语速正常,表情及状态表现较为忧郁和抱怨。COPA-PI测试结果:PD1(内外倾)38分,PD2(情绪稳定性)68分,PD4(冲动性)71,PD7(信任感)63分,PD9(自信心)69分,PD10(焦虑感)67分。

据以上测试可做如下评估:个性因素方面,性格内向,情绪不稳定,克制能力差,认知较为偏激,行为鲁莽且危险性大,自我评价低,对他人缺乏信任感,焦虑感、自卑感教强;生物因素方面,眼疾缠身没有痊愈,害怕失明,忧心忡忡,睡眠质量差;人格因素方面,家庭教育缺失,人格社会化缺陷明显,主要表现在认知、行为应对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在遭遇挫折后片面强调客观因素,自省意识很差。社会因素方面,家中父亲久病在床,母亲残疾,长期无人会见,对其无接济能力,缺少亲情关爱,内心孤独。

综上所述,曹某性格内向,人际关系敏感,偏好安静和独处,焦虑情绪感较强,躯体不适感下降,情绪稳定性一般,是认知偏差导致适应性障碍。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矫治目标的制定:

近期目标:缓解眼疾不适感,降低焦虑水平,逐步掌握正确的人际交往技巧。

最终目标:逐步纠正其认知偏差,增强环境适应能力,彻底消除自伤自残行为。

(二)矫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为防止曹某再次实施自上自残行为,确保监管安全,监区及时对其采取了人身控制,安排明暗包夹罪犯,值班民警加强监控。曹某一方面由于家庭条件较差、眼睛疼痛,不想参加强度较高的生产劳动,但另一方面希望有一个轻松的改造岗位并获得较好的减刑,当现实不能达到其改造期望值时,喜欢从阴暗面看问题,认为他人对自己有敌意,于是通过自伤自残的极端方式来逃避劳动。由于曹某无明显精神病症状,心理问题根源于错误的认知,实践中选择了认知疗法、亲情疗法等心理矫治方法。

第一阶段采取了聆听和引导的方式,建立信任,沟通感情。由于曹某整日笼罩在自卑的阴霆中,过于扩大精神痛苦的程度,看不到自己生存的价值,首先耐心倾听曹某的诉说,而后指出他现在这样的情绪反应也是可以理解的,不必过多的指责,同时指出同样境遇的人很多,让其懂得还有许多像他一样感到自卑感到压抑对前途失去信心的人,并让他讲述自己在改造生活和劳动中遇到的方方面面的困难和挫折以平衡心理。

第二阶段采取认知方法引导曹某认识自身人格形成的过程,促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所在。由于曹某家境较差且距离监狱路途较远,亲人几乎不来会见,自卑心理严重。为鼓励曹某克服这种心理,启发曹某要辩证看待现实,将现实的不足和差距转化为动力,将外部压力内化为对自我的激励,不断提高适应能力。帮助曹某分析非理性思维与其改造生活环境和行为方式的内在联系,特别是在病态情绪体验中的作用,然后用理性思维纠正其非理性思维,强化他的肯定性、积极性的认知。

第三阶段采取了以退为守的策略。让曹某自己挑选劳动岗位,引导他进行换位思考,以自己生命的宝贵去理解他人生命的宝贵,从而认识自己罪行的严重。让他站在亲人的角度、民警的角度、其他罪犯的角度如何理解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如何在逆境中改造、在希望中改造。同时用监狱发生自伤自残导致悲剧的反面事例教育他,通过反省、倾诉和交流等形式因势利导,使他不愿用极端方式来发泄情绪和解决矛盾。

第四阶段采用了亲情疗法,寻求亲情支持。一是报请监狱邀请其母亲来会见,开展座谈帮教工作,实施亲情感化,减轻思想负担和悲观情绪。激发了曹某对亲情的渴望,重新树立起生活的希望。二是监区积极联系社会医院对其眼病进行诊治,先后到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复查、治疗。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一年多的心理矫治,曹某因过于焦虑和自卑带来的自伤自残可能性大大降低,情绪得到了很大改善,明白了违反监规纪律的严重后果。失眠的次数逐渐减少,改造自信心明显增强,现已能够主动向包组民警汇报自己在思想改造上的情况,按时参加各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日常作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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