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银川市郊区某农场诉永宁县某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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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LGLD155503225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银川市郊区某农场(个人独资企业)自2001年开始经营银川市郊区林场,经营枣苗种植、家禽养殖项目,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政府经过调查了解、实地考察最终选定在银川市郊区某农场经营的农场购买骏枣6万株、灵武红枣4.3万株,于2003年4月7日签订退耕还林还草种苗购销合同,当时支付13000元定金。银川市郊区某农场按照约定于2003年4月18日向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运输骏枣57312株、灵武红枣14127株,当时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工作人员庞全武进行验收,经检验合格分别于2003年4月18日出具“驳枣”苗木检验证书、2003年4月26日出具“灵武红枣”苗木检验证书。但是其后,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单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再让银川市郊区某农场按照合同的约定运送树苗,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银川市郊区某农场支付树苗款,而且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在银川市郊区某农场向其交付树苗时并没有及时将树苗进行栽种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是将树苗在路边堆放了二十多天后才将树苗栽种,加上当时天气特别寒冷干燥,等树苗被栽种时已经干枯。
银川市郊区某农场负责人李某某多次找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协商未果,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13日出具“关于X镇调入枣苗死亡原因的调查报告”,认定原告的枣苗繁育基地存在着苗木颈腐病病菌,调查结论是原告提供的枣苗90%得了苗木颈腐病,故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拒付银川市郊区某农场的枣苗款。后银川市郊区某农场负责人李某某多次找到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均以此鉴定结论为由久拖不予解决。
银川市郊区某农场参加了银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六期《电视问政》节目,在电视台问政直播现场提出了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拖欠原告的树苗款以及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所做的“关于X镇调入枣苗死亡原因的调查报告”存在造假的问题,银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承诺将此案作为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进行办理,将此案2014年10月20日转至银川市司法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本案由银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转至银川市司法局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律师管理科和法律援助科联合牵头办理此事,并积极与银川市纪检委沟通协调,商定尽力通过协商途径解决此事,如果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指派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李善鹏、刘小钰律师承办此案。
【代理意见】
一、及时会见,详细了解案情
在2014年10月20日受理案件后,积极联系当事人银川市郊区某农场负责人李某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通过详细的了解得知李某某系二级肢体残疾,其以残疾人身份在2001年创办银川市郊区某农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枣苗种植、家禽养殖项目。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政府经过调查了解、实地考察最终选定在李某某经营的银川市郊区某农场购买骏枣6万株、灵武红枣4.3万株,李某某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骏枣57312株、灵武红枣14127株,但是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政府又联系了新的买主并要求李某某不再运送树苗,在事后李某某要求支付树苗款时,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政府以树苗存在问题拒绝支付树苗款。之后,李某某开始的艰难的维权路,从2003年至今长达12年奔波于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但都协商无果,李某某也咨询过律师,但因为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而无法向法院及时起诉,久拖至今。
二、积极沟通,多次协商
在了解详细案情之后,积极与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协商,希望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此事,李善鹏、刘小钰律师等人曾先后三次亲自到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找到镇领导当面协商,但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处于各方面的因素考虑,态度很明确:无法通过协商途径解决此事。
三、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
在协商未果之后,积极收集现有的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向银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请调取案件材料、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实地走访了解等,最终确定诉讼主体和诉讼资格,2015年3月、4月份曾向永宁县人民法院立案但未能成功立案。在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经过多方协调最终于2015年5月25日在永宁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成功。在立案之后,多次会见受援人李某某本人了解案件情况,核实有关案件证据,收集案件材料,经过2015年7月24日和9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李善鹏、刘小钰律师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遇到的问题及难点:一是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不积极配合,而且镇政府领导认为过错在李某某一方,李某某的树苗繁育基地存在苗木茎腐病,导致其运送的树苗存在病菌无法栽种,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并不认为自己有任何过错。二是证据收集困难。本案从2003年发生至今有十二年之久,李某某本人保留的案件有效证据非常少,其向相关部门反应问题以及与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沟通协商此事也未留下任何证据。三是立案难。由于时间间隔之久,加之证据欠缺,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立案时对证据要进行审查、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故刚开始立案困难。正好最高人民法院从2015年5月1日之后实行立案登记制,经过多次与永宁县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才将案件立上。
【判决结果】
永宁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永民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银川市郊区某农场支付剩余枣苗款153436.56元。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负担。至此,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胜诉。
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永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之后,不服判决结果,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二审阶段的法律援助,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和调查核实,最终做出维持原判,驳回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护了银川市郊区某农场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生效后,银川市郊区某农场及时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拿到全部赔偿款项。
【裁判文书】
永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永民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银川市郊区某农场支付剩余枣苗款153436.56元。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永宁县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案例评析】
作为专职律师,无论是正常代理和辩护的案件还是法律援助案件,都要一丝不苟,认真调查案件事,充分掌握相关证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始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无论是胜诉和败诉的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使每个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和做人都表示满意。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因为是免费代理而怠慢每一个当事人或者每一起案件,也不能因为是援助案件而不认真,尤其对那些贫弱群体更应该耐心热情,服务细致周到。作为律师应当对法律援助业务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援助案件的质量,真诚服务于弱势群体。贫弱群体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群体也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这是追求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神圣职责。一个律师如果能够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使被援助者满意,使社会各界满意,那么他在办理有偿案件中也一定会取得成绩。
【结语和建议】
法律援助律师是律师队伍中最闪亮的一部分,其不仅需要淡泊名利的品质,更需要具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人格。本案是政府与个人因采购未能及时付款所发生的纠纷,本案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在面对政府一方,明显系弱势一方。在律师代理本案以前,其已经独自经历了长达数年的艰难维权之路,但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原告当事人也身患残疾,导致多年来一直未能如愿,通过律师提供援助律师免费代理本案,与强势的政府一方对簿公堂,最终据理力争,使得当事人获得胜诉。本案律师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律师的专业素养,更弘扬了作为法律人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