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中监狱-罪犯梁某某的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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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JYJG1524729964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梁某某,男,1981年12月30日,壮族,广西宜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止。针对顽固犯梁某某的服刑改造情况,采取如下有计划性的措施: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梁某某的父母为了维持生活,长年外出务工,使得梁某某从小成为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关爱。生活成长的不良环境致使梁某某形成不良恶习,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2.社会经历:父母疏于管教,跟孩子缺乏沟通,不过问孩子的成长问题,梁某某中学未毕业就中断学业过早地进入社会,与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交的都是一些小混混做朋友,正是一些孤朋狗友的影响,导致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偏离。梁某某长期混迹社会,不良习气较重,养成好逸恶劳的思想,没有钱花就和“小混混”通过盗、抢等方式去解决,容易走上违法的歧途。
3.其他因素:梁某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法纪意识淡薄,主观思想严重,其处理问题的方法都按自己所想的任性处理,思想顽固不化,没有考虑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为达目的不顾一切。
(二)入监改造表现
梁某某自2015年12月24日调入五监区以来,由于刑期较长,存在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的思想。认为我又不要分,也抢不到分,警察拿我没有办法,一副无所谓的心态,但又不敢与警察直接对抗,改造态度极不端正,身份意识差,行为养成较差。对待劳动改造,梁某某持消极态度,畏惧劳动,怕苦又怕累,常以身体不适、不想改造为由逃避劳动。梁某某平日改造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因违规、劳动欠产被多次集中学习。监区警察对其多次谈话教育,效果都不明显。针对梁某某的上述表现,2017年3月,经过监区讨论并经监狱审批通过,认定梁某某为监区级顽固犯。
(三)心理行为表现
1.艾森克(EPQ)个性测验:提示为梁某某性格比较偏激,以自我为中心,对周围现实环境的适应能力差,对自我的认知比较模糊,遇到刺激有有强烈的情绪反应。
2.SCL-90(症状自评量表)
躯体化 |
强迫 |
人际关系 |
抑郁 |
焦虑 |
敌对 |
恐怖 |
偏执 |
精神病性 |
其他 |
2.5 |
1.8 |
2.2 |
2.1 |
3.0 |
1.7 |
1.5 |
1.6 |
1.5 |
1.2 |
SCL—90量表结果显示:躯体化2.5,梁某某自感身体不适;人际关系敏感2.2,存有不自在感、自卑感;抑郁2.1,表明梁某某失望、抑郁、苦闷;焦虑3.0,表明焦虑症状明显。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受个人教育程度及生活环境影响,认为社会歧视、不公平、法律无情,激发出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将不满和积怨转移到警察身上。从小缺失父爱母爱,道德修养差,过早进入社会,恶习较深;劳动能力不强,对自己消极改造、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劳动改造存在畏难情绪。
2.性格因素:性格比较内向,沉默寡言,不喜欢与人交流;懒惰、自私、容易冲动、偏执,自控能力差,我行我素,做事不考虑后果;个性偏执,固执己见,容易钻牛角尖。
3.心理因素:表现为不适应改造环境,不能接受现实;疑心重,对警察和其他同犯呈现出敌对、不信任、封闭状态;自我中心,感到别人都不能理解自己,不同情自己。
(五)矫治方案
综合各种因素及对梁某某个人资料的分析与评估,发现梁某某有渴望获得减刑的愿望和得到他人认可的心理需求。针对这一特征,对症下药,利用认知行为疗法等手段,制定“一对一”的个人矫治方案。
1.第一阶段(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
收集材料,个性心理初步分析并取得信任阶段。让经过罪犯心理矫治培训的警察有计划、有目的地主动找其谈话,从谈话中了解梁某某家庭基本情况及从小成长的过程,结合对其行为的观察和档案信息记录,对梁某某进行个性心理初步分析。通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警察出具的心理分析报告,有计划地有步骤对其心理知识、心理卫生、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若梁某某存在过激言行的,采取不激化、冷处理的方式;如梁某某提出合理诉求时,根据实际情况满足其要求,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一律回绝。倘若行为夸张,有扰乱监管秩序行为的,使用强制措施,严厉制止其违规行为。
2.第二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
在取得梁某某信任后,有意识对其灌输法律法规知识和与他人的交往技巧,同时继续加强劳动技能教育和情绪控制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混刑期思想是错误的,参加劳动改造是一名服刑人员的基本义务;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跟同犯和谐相处,遇事要冷静,不要过于激动,否则易被情绪左右,做出令自己后悔的事情。另一方面通过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教育,强化其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逐步树立“遵规守纪光荣,违规违纪可耻”的观念,争做遵规守纪模范,同时引导其进行“三省”,明确自己的身份,使其明白改造的目的是改造自新、重新做人,无理取闹是没出路的,只有好好改造才是唯一正确出路。
3.第三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
通过前期一系列矫治,引导梁某某成为一名正常、健康的服刑人员,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面对改造中的困难,反省自己的罪行,端正改造态度接受警官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另一方面继续严格落实联保互监包夹制度,安排耳目监控收集信息,及时掌握其思想动向,发现其不良苗头及时教育与纠正,继续辅以激励措施,巩固其转化效果。经过教育引导,梁某某目前能明确自己的身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无违规违纪行为,每月均得到考核分。
(六)预期矫治目标
1.稳定思想,消除负面刺激。分管改造领导主动找其谈话,稳定梁某某改造思想,让其尽快熟悉、适应监区的改造环境。同时,尽量避免短期内监区领导频繁找其谈话,使其产生自己是特殊犯的感觉,弱化其自身负面形象的心理刺激。
2.消除疑虑,取得信任。通过攻坚警察及监区领导个别谈话教育,淡化梁某某对警察谈话的敏感意识后,逐步增加与其接触次数,通过询问完成劳动任务情况、生活情况、家庭情况、改造环境情况等,拉近与梁某某的距离,消除其防卫机制,争取其信任并促其产生与警察沟通的愿望。
3.感化其心灵,解决问题。通过不断与梁某某交流勾通,加深对其的了解,根据其特点有意识灌输法律政策知识,逐步树立梁某某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使其真正产生认罪悔罪思想,从主观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适应监管生活要求。
4.形成良好习惯,树立正确道德观。在教育改造梁某某过程中,不断对其正面引导,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提高辨别是非能力。
【教育改造成效】
由于方案有针对性,加上分监区领导和“三包”警官的共同努力,梁某某转化进展顺利,其自身的不良行为习惯逐步得到改正。在后期的改造中主动、积极,从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连续8个月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经考核,梁某某其顽固因素基本消除,转化教育己达到预期的转化目标,予以解除其顽固犯身份。监区在后继跟踪教育过程中,根据梁某某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安排合适的劳动岗位,激励梁某某积极改造,巩固其转化效果,让其沿着正确的改造方向,不断努力改造,争取早日新生。
梁某某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获得考核奖励分情况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2017 |
0 |
2.0 |
93 |
115 |
115 |
129 |
131 |
126 |
140 |
124 |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体会到:罪犯这个特殊群体,其心理问题高于社会正常人。由于刑期长短、家庭变故、人格缺陷等诸多因素,使罪犯出现焦虑、紧张、自卑、抑郁、压抑等不良情绪,教育方式、方法得当与否,影响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及监管安全的稳定。在教育改造罪犯时,应找准教育转化的突破口,因人施教,化解罪犯抗改、敌对心理,取得罪犯的信任。在教育改造罪犯中,善于发现罪犯身上的优点,为其扬长避短,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自信心。转化罪犯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做长期、持久的心理准备。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易出现反复无常现象,要及时做好危机干预工作,准确掌握罪犯近期改造表现和思想动态。对症下药,及时有效的干预和引导,调整转化措施,确保达到预期转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