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监狱服刑人员徐某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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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JYJG1524727610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男,1985年10月21生,广西北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11月27日止。针对徐某的犯罪情况,采取如下有计划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徐某是家中长子,自幼受到父母、祖辈疼爱。但由于家人常年疏于管教,徐某养成了任性、叛逆的性格。初中毕业后就早早接触社会的徐某,接触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逐渐染上各种违法恶习。
2.社会经历:初中毕业以后,因家人疼爱徐某,不让其从事农务劳动。长期的溺爱和缺乏教育,导致徐某整日无所事事,养成了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同时,徐某结识了社会上的不良人士,为寻找刺激不知不觉就步入犯罪的道路。
3.其他因素:由于徐某自小就不好学,不求上进,得过且过,不懂法、不守法,无视法律法规,染上了好斗的恶习。徐某伙同他人在北海市区周边非法持有枪支,涉及抢劫案件数起,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人身安全,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安全。
(二)入监改造表现
徐某入监服刑改造以来,无视监规纪律,经常因琐事违规违纪,警官多次找徐某谈话,效果均不明显。劳动改造任务经常不能完成,消极改造情绪强烈。2014年4月,徐某因之前被服刑人员庞某殴打过,一直对庞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徐某趁正在生产线上埋头苦干的庞某不注意,拿了一把扫把假装清理工位上的垃圾。走到庞某的身边时,用扫把朝庞某的头猛打了一棍,因其他服刑人员及时制止,庞某只受到擦伤。事后,徐某被处以严管处罚。
(三)心理行为表现
经过监狱警官的耐心开导,深入地引导教育,以监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思想攻心策略,最后使徐某能心服口服地接受改造教育,同时也承认自己殴打其他服刑人员的错误行为的根源——做错源自于想错。对于徐某,我们警官着重从心理方面去了解和分析,特别是心理健康与情绪反应方面。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受个人教育程度及生活环境影响,道德修养差,过早进入社会,结交社会上的不法人员,错误地认为拿枪支去抢劫是一件很刺激、很有胆量的事情。又错误地认为自己判的是有期徒刑,而身边都是被判无期或是死缓的。所以对劳动改造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2.性格因素:性格内向,沉默寡言,不喜欢与人交流,自私、容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我行我素,做事不考虑后果。
3.心理因素:以自我中心,听不进警官平时的教育;对劳动方面更是敷衍了事,抱着“中间最稳妥,批评表扬不到我”的心态。
(五)矫治方案
通过分析徐某入监改造、社会上的行为表现的资料以后,发现徐某有渴望获得减刑的愿望和得到他人认可的心理需求。针对这一特征,对症下药,利用认知行为疗法等手段,制定“一对一”的个人矫治方案。
1.第一阶段 (2014年10月~2015年5月)
由心入手,对症下药。行为源于心理主观能动,矫治行为必先矫治心理。徐某违法犯罪的行为与其自幼缺乏科学教育的成长经历密切相关,过早接触社会不良人士的经历也让徐某染上错误的习好。投入监狱改造以来,不能及时调整身份意识,抵触管教,抵抗执法,消极劳动皆有心理问题的内因。根据这一判断,监区警察对症下药,从徐某周围的服刑人员、亲情帮教、个别罪犯教育攻坚计划等方面着手,第一阶段,监区得到了警囚关系改善的初步成效。
2.第二阶段(2015年6月~2015年11月)
调整岗位,提高认知。针对徐某之前不想改造和不想好好改造的“病因”,引导其正视身为服刑改造人员的事实,并积极投身劳动改造。监区经过对徐某年龄、劳动技能的观察,调整了徐某的劳动岗位。并经常谈话关心其生产成绩,经过几个月的积极学习,徐某不断提高自身劳动技术,心态上也逐渐好转。在监区举行的文艺晚会中,徐某都积极地参与,并且在晚会上表演舞蹈、手语操、原创歌曲《在遥远的地方》,得到监区警官的好评。徐某认知水平得到了提高,初步树立了正确的改造观,违规违纪问题明显减少,一般性违规由原来基本每月数起,到第二阶段的6个月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出现。
3.第三阶段 (2015年12月~2016年5月)
研判成效,加强干预。通过联保互监小组成员、心理互助小组、亲情帮教、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监区警察及时了解徐某思想动态及心理变化。徐某在得到其他服刑人员的认可和警官的表扬以后,有些飘飘然。在一次出收工队列中出现问题,警察找其谈话教育后,徐某认为自己在已经做得很好了,监区还要求这么严格,从而又产生消极的心理。对徐某出现的反复行为和认知偏差,警察及时对其进行提醒引导,对好的方面给予肯定表扬,对不良行为和消极态度及时纠正,并引导其找到原因,加以分析,促进其积极改造。
4.第四阶段 (2016年6月~2016年12月)
夯实成效,促成转化。通过前面三个阶段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后,徐某服刑改造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改造意识明显增强。警察对徐某的教育工作由之前的警察引导,转变成徐某主动向警察汇报。通过有意识安排徐某到生产线上从事质量检查,徐某脸上也终于有了久违的笑容,形成了自尊和自信的健康人格,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投入到服刑改造中。
(六)预期矫治目标
1.打破徐某对服刑改造存有侥幸的心理,帮助徐某从消极改造、抵触执法、缺乏身份意识的心理状态,调整到符合监狱改造要求的标准;
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守纪意识,促其端正思想,做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深刻认识自我改造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3.重塑徐某健全的心理人格,帮助徐某确立正确的改造观,使其能自行发现并接受自身思想错误所导致的犯罪事实,主动寻求警察的教育帮助,积极服刑改造。
【教育改造成效】
开展矫治工作一年来,徐某基本上树立了正确的改造观,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改造任务,思想稳定;能用理解和宽容去接受自己和他人的不足,与小组的同犯也能较好地相处;在改造过程中出现困难或发现的问题时,能及时向警察报告;能制定自己短期改造计划,并较好的完成。由于徐某改造表现较好,2017年2月28日获得了年度监狱级表扬的成绩。
通过这个案例,作为监区管教警察,我们体会到:从事服刑人员个别教育矫治工作,首先得了解服刑人员心理活动、成长经历,对内观察服刑人员在改造中的言行,对外寻求服刑人员的亲情帮教。通过“察”、“情”、“理”、“法”,多方掌控服刑人员的改造状态,寻找矫治方法突破口。矫治需要因人而异的方法、视时而定的时机,作为监狱警察,我们必须根据服刑人员人生经历、改造状态、亲情帮教制定合理的矫正措施,坚持不懈,多措并举,波浪式的前进,才能逐步矫正其恶习,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