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服刑人员刘某的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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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G1524485445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4年生,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捕前长期居住上海,无业,2010年刘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2年刘某被关押至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刘某有过多次犯罪经历,但始终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在入监以后表现出了诸多不适应。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刘某出生于安徽阜阳一个农村家庭,出生不久便被母亲带到上海讨生活,由于生活艰辛,母亲忙于生计长期在外打工,对刘某关心教育较少,据刘某自述,母亲仅仅给予了其物质生活上的依靠。与此同时刘某自出生起只见过父亲两次,虽然父母并没有离异,但父亲始终不认这个儿子,认为刘某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因而拒绝抚养刘某,也不让刘某跟随父姓,因此刘某从小没有家庭概念,对父亲存在严重的排斥心理,也不愿意与父亲主动交流,长大后只有在母亲去世回老家时见过父亲,父亲对其的态度也相当冷漠。
刘某9岁时母亲因病去世,其后刘某有一段时间在生活上主要依靠在浦东打工的哥哥。另外刘某还有一个姐姐和哥哥,但由于居住相距较远,来往不便,日常也无法照顾到刘某。由于成长在一个不堪的家庭环境里,刘某自幼难以获得家庭的温暖和指引,也没有接受过正规学校教育,导致刘某认知能力明显偏低。
(2)社会经历。母亲去世时刘某年龄尚小,由于缺乏家人的关心和呵护,无人照顾的他只能随波逐流,过早的踏入了社会,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接触后,逐渐沾染上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和各种恶习,为了面子和义气,也为了精神上的满足和物质上的需求,从此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刘某2006年曾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刘某当时未满14周岁,因此免于刑事处罚;2008年因盗窃财物再次被抓,刘某自述当时由于不懂法律,也不能够提供相应的年龄证明,自报年龄为1991年出生,自报姓名为“田某某”,因此2009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先后在浦东看守所、上海市新收犯监狱、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此次服刑经历并未对刘某留下深刻影响,也没有吸取任何教训,2010年11月,出狱不久的刘某再次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公安抓获。
2.入监改造表现
刘某2012年1月入监服刑时只有十六周岁,未成年犯的行为特征十分明显,再加上其多次犯罪经历,对入监服刑从内心上不以为然,特别是其心智不成熟,做事易受人挑唆冲动,因此多次因对抗管教、违规违纪受到处理。
3.心理行为表现
16PF报告中指出:刘某思维不敏捷,知识面不广,抽象思维能力弱;通常行为温顺,迎合别人的意旨,也可能因为希求可遇而不可求,即使处在十全十美的境地,也有“事事不如人”之感;忧虑抑郁,烦恼自扰。常常觉得世道艰辛,人生不如意,甚至沮丧悲观。时时有患得患失之感,自觉不融于人,也缺乏与人接近的勇气。矛盾冲突,不顾大体;依赖别人,个性波动,受人驱使而不能独立,对支持他的人在行动上常适应其需求,为获取别人的欢心会事事迁就。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低下。刘某在日常改造中十分依赖别人,处事喜欢人云亦云,不辨是非对错,别人背后说他人坏话时刘某总是点头默认,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加之其不善于沟通交流,还一味强调没有必要和他人过多啰嗦,导致与小组罪犯矛盾重重。
(2)缺乏正确的是非观,侥幸心理严重。刘某由于受教育有限,法律意识淡漠,认知能力低下,做事往往难以判断事情对错与否,极易受人挑唆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同时长期在社会谋生活的经历,又使其存在较强的侥幸心理,做事不计后果。
(3)缺乏情绪情感的自我调节能力。刘某由于性格本身特点,决定了其忍耐力较差,在日常改造生活中发生一些细小的矛盾或琐事时就总是按耐不住内心的冲动,总是怀疑别人对其有想法,对事情难以进行冷静思考和处理。
5.矫治方案
通过事前对刘某的全面了解和分析,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并对刘某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针对性矫治措施。
(1)以诚相待,建立信任。平等地对待罪犯,尊重他们的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没有尊重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自第一次和刘某谈话时,刘某就表现出对民警的极度不信任,通过多次的谈话民警了解到,刘某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刘某认为此次判刑时其实际年龄不满18周岁,因此认为公安机关处理此事不当,入监服刑后也经常因此事而上诉。对于此事,民警首先结合刘某当时的自报名情况对其进行普法教育,还拿出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明白,司法机关在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可以对其进行起诉审判的。另外鉴于此事对刘某的影响,民警在日常教育管理时特别注意平等对待每一名服刑人员,不偏袒、不歧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考核和奖惩,让所有人心服口服,也让刘某认识到民警执法的公正性,首先从心理上排除了刘某对民警的不信任感。经过多次的谈话和教育,刘某逐渐能够主动与民警谈心,并说出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
(2)以情感人,以心暖人。刘某自小缺少家庭的温暖,家庭观念较为淡薄,父亲的冷漠和母亲的早逝,也在刘某内心深处留下了难以磨灭的伤痛,为此民警在日常管理中尽可能地多给予刘某相应的关心。同时也通过刘某的哥哥和姐姐等亲属对刘某提供家庭的关爱与帮助,使刘某感受温暖的同时,自觉反思自己的过去。刘某由于左手曾经受过伤,在生产劳动时较为不便,民警了解情况后主动联系刘某哥哥,让其将刘某以往病历证明带监,在查证属实后将刘某的劳动指标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从而减轻了刘某的劳动生产压力,刘某对此非常感激民警的关心,诚恳地表示今后一定会尽自己最大努力参加劳动生产,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3)找准问题,及时切入。刘某的劳动生产指标调整后,民警及时对刘某进行了教育,首先让刘某明白只有勤劳才是谋生的正确途径,如果没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回归社会就无从谈起。同时鉴于刘某左手确实有一定的不适,及时表明民警的态度,任何服刑人员只要自身反映问题符合实际情况,确需降低劳动指标的,民警一定会按照正常程序对其指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4)扬其所长,树其信心。由于自卑感较强,刘某在生活中总是有种“事事不如人”的感觉,但是在做任何事时却有着不认输的劲头,学习上不想被其他服刑人员超过,生产上不愿被人比下去,而且也爱在警官面前表现,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鉴于此,民警经常在不同场合对刘某进行表扬鼓励,还安排他帮助新收学员学习生产技术,不断发挥其特长。同时抓住刘某善于自我表现的特点,安排其到值班组值班,满足刘某内心需求的同时,也实现了刘某对自己的自我管理,使其自觉一定要做的比他人更好,并让刘某逐渐与其他服刑人员建立起了良好的人际关系。
6.预期矫治目标
(1)确保思想稳定,提高认知能力,加强文化技术教育,争取年度内通过扫盲考试,引导其参加兴趣小组,丰富其改造生活。
(2)加强法制教育,提升刘某法律意识。
(3)积极培养刘某的人际交往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同犯之间的关系。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近一年的个别教育,刘某的改造表现有了很大的变化,从开始的消极劳动到后来主动劳动,并积极协助民警做好其它琐碎的劳役;从不愿学习到主动求知,并通过了扫盲班的考核;从不相信警官执法到主动找警官谈心,并积极参加监区各类活动,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另外,刘某自己也制定了相应的改造计划,在和其他服刑人员遇到矛盾和冲突时能够冷静分析,并主动找警官谈话谈心说出自己的想法,自我分析问题的原因,人际关系有了较大的改善,做事情能够考虑和顾忌他人的感受,整体改造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个别教育谈话不同于讯问,而是一种面对面的教育交流形式,要善于利用情感与服刑人员进行交流。民警要教育好服刑人员,必须与服刑人员搭起一座良好的沟通桥梁,否则只能隔界相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态度诚恳,亲切交心,要用真情去吸引对方,感染对方,打动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