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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胡某的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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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JYJG1523497213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胡某,男,1972年生,湖南华容县人,文盲。曾因流氓行为于1991年6月1日被岳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9月28日因非法持毒罪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7月7日胡某从湖南省岳阳监狱调至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分押监区后胡某不服从民警管教,劳动改造态度消极,行为规范差,与其他服刑人员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关系紧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忏悔。2017年3月被监狱认定为顽固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胡某出生在华容县一个贫穷的农民家庭,父母均以务农为生,收入微薄,艰难维持生计,无心子女教育,无力承担学费。胡某家中有兄弟三人,该犯排行第三,从未接受过系统的教育。

(2)社会经历:胡某未接受过系统教育,早年便混迹于社会,未有正经工作,结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讲究哥们义气,因一时意气参与打架斗殴,曾因流氓行为于1991年6月1日被岳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解除劳动教养后胡某跟随大哥做服装加工生意,事业蒸蒸日上,收入不菲,但也因为混乱的应酬交际及自律性不强而沾染吸毒恶习,终因毒瘾越来越大且非法持有大量毒品被捕。

2.入监改造表现

胡某于2016年7月7日从湖南省岳阳监狱调至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后,与同改关系紧张,不服从管理,对法院的判决表示异议,劳动态度消极,包教干警多次对其谈话教育,并逐步了解到该犯不安心改造的原因及想法。

(1)法制观念的缺失

胡某未接受过正规教育,为文盲,对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缺乏基本的认知,法制观念淡漠,导致对自身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自认为法院对他的量刑过重。

(2)环境原因

胡某原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因洪水自然灾害,由省监狱管理局统一调押至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胡某认为原监狱的服刑人员在刑期构成等方面与自己相近,可以获得更多的减刑机会,有所谓心理上“认同感”,自认为已融于原监狱的改造环境及人际关系,加之2016年8月与其一同调押至坪塘监狱服刑的部分人员因改造实际需要重新调回原监狱,这一变化加重该犯内心焦虑情绪。

(3)自身原因

胡某性格易冲动,有明显的暴力倾向,爱钻牛角尖,有明显的犯罪思维模式,自律性差,做事不计后果,认为只要是自己该得到的就必须得到,认为自己换了环境改造肯定会受影响。

3.心理行为表现

入狱后根据COPA—PI测试评估报告及现实行为表现:该犯较为自负,自我感觉良好,有较高的优越感,对自己的前途未来感到盲目乐观。暴力倾向较强,不安守本份,比较喜欢寻事挑衅,惹事生非。易心理过敏,对事物认识片面,情绪易变,在受到外界刺激时反应过度从而不计后果。犯罪思维模式程度严重,做事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以自我为中心思维明显,容易因走极端而触犯监规监纪。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胡某对自己的罪行性质及危害认识模糊,认为自己无罪,所持毒品并非完全自己所有,是被人栽赃陷害,自己不可能持有大量毒品。在教育过程需以现实案例及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有理有据的深入细致教育,扭转错误认知。

(2)性格因素:胡某因为受教育程度不高,对事物看法容易出现片面性,导致认死理钻牛角尖,加之,原来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自认比一般的服刑人员能力强,自视过高,心态骄慢,致使服刑改造身份意识较弱,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在教育过程中明显感觉胡某有下意识的抵触情绪,较为顽固,在与同改的相处中喜欢吹嘘自己,得理不饶人。

(3)心理因素:胡某入监心理焦虑未得到缓解,负面情绪累积较多,不知自我调节情绪和适当宣泄。环境的适应性差,容易被现实环境所影响,陷入以偏概全的心理误区,认为新环境肯定对自己的改造各方面造成不利影响,认为自己的改造目标及计划全部被打乱了,坚持错误的判断标准,丧失改造信心。

5.矫治方案

根据胡某的现实表现及症结所在,监区民警逐一进行梳理,从法律、思想、道德、健康心理等方面进行针对性教育,促使其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引导其适应新的改造环境,明晰改造前途,纠正自身错误认识并安心进行改造。

(1)注重亲情包教感化。胡某原有稳定的生意和收入,但自从入狱后因为打理不善生意也一落千丈,公司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其妻子不但要照顾常年生病的老母亲还要兼顾儿子的教育及生活起居,还要尽力维持公司的运作,生活压力非常大,精力及身体都有些吃不消。通过亲情电话帮教和接见日现场交谈,胡某妻子及时与其沟通老母亲身体及儿子教育情况,也表达了希望其尽快出狱照顾生意及家人的愿望,一定要积极改造,认罪伏法,争取减刑机会。胡某与妻子自幼相识直至结婚生子,感情较深,妻子的话语对其触动较大,亲情帮教的效果十分明显。

(2)加强法律意识培养。胡某法律意识淡薄,心中无规则意识,凡事以自己的好恶及片面的生活经历为出发点。利用日常法治教育课和身边的典型案例对其进行法治观念和意识的培养,通过图文视频等方式讲解毒品的特点及其对社会、家庭及个人的严重危害性,督促其学会换位思考,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心中形成对法律规则的敬畏之心。安排其参加专业法律讲座,同专业律师进行面对面交流,现场答疑解惑,了解法院的定罪依据及量刑标准,通过系列法制教育措施,胡某逐渐扭转原来偏执片面的法律认知,对其罪行性质及量刑结果有了更加客观理性的理解。

(3)强化传统文化熏陶。结合监狱开展的传统文化教育机会,引导胡某充分理解传统文化精华,培养孝悌观念、知荣明耻的道德观念,引导其在改造活动中学会处理遇到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使其养成正确的是非观、道德观,进而在内心深处增强悔罪意识,矫正其犯罪思维和不良的道德观念。鼓励其积极参与监区文体活动,通过合唱、拔河等形式多样的集体性活动使其感受到集体的力量和温暖,改变其偏执冷漠的心态,尽快融入到新的改造环境,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4)明细改造目标激励。监区民警引导、帮助胡某制定改造计划,细化分解改造目标,鼓励其增强改造信心,端正劳动态度,引导胡某加强与主管民警的沟通交流,对其进步及时予以奖励与肯定,对其言行偏差及时予以纠正,督促其稳步实施好改造计划。同时针对胡某身体状况良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不存在困难的实际,监区民警通过安排适宜其身心的劳动岗位,追踪劳动改造动态,促使胡某正确认识劳动改造的作用及意义,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其劳动改造积极性。

6.预期矫治目标

(1)环境适应能力增强。适应新的改造节奏和改造规矩,融入新的环境,处理好与新同改的人际关系,做到和睦相处,敞开心扉,减少人际摩擦,杜绝打架斗殴现象。

(2)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具备基本法律常识,懂得法律的严肃性及权威性,消除胡某对判决的疑问,真正做到认罪伏法,安心改造。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监区干警持之以恒的系列教育矫治措施,胡某目前的改造状态大为改观,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融洽,未发生任何纠纷,劳动任务量每月超产完成,行为规范达到要求,对自己的案情也表示认罪伏法,已缴清罚金,积极争取减刑机会,对改造前途充满信心,期待早日与家人团圆。胡某计划年内申报减刑,其表现也得到监狱认可,完全符合报减条件。

胡某的成功教育转化说明传统的灌输性的说教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一定的逆反心理,而直观的事例和生动的传统文化及亲情的帮教更有说服力和教育力度。因此,要全方位的扭转错误偏差思想,就要多形式,多途径,无缝对接的做好各项教育工作,探索服刑人员内心深处存在的不良认知,加强教育矫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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