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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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LGLD155470223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均未办理持枪证。2014年9月18日17时许,何某某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枪及部分子弹借给吴某某、高某某打狗。同日,吴某某将该枪及用剩的子弹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2014年9月25日,镇雄县公安局碗厂派出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后到碗厂镇长岩村核桃坪组走访调查,被告人王某某将吴某某存放在其家中的枪、38发子弹及其祖上遗留的一支火药枪主动交出。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枪均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公安民警又从何某某家中搜出子弹44发。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到镇雄县公安局碗厂派出所投案自首。
【代理意见】
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王某某擅自持有枪支2支,何某某、吴某某、高某某擅自持有枪支1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本案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时还未成年,系未成年人犯罪。
【判决结果】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涉案枪支二支,子弹82发,予以没收。
【裁判文书】
判决书不予公开。
【案例评析】
不良文化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和温床。由于一些宣传暴力的电影和文化作品的影响,社会不良刺激的增多,导致社会规范失控,价值观念的巨变,青少年犯罪上升。一些“黄色”书刊的毒害,一些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也使得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不少青少年犯纯粹是对一些影视镜头的刻意模仿,犯抢劫、盗窃罪的青少年则多为影视里花天酒地的生活方式所诱惑,涉嫌性犯罪的青少年几乎全部观看过淫秽影碟或访问过色情网站。此外,还有一些网吧、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和“玩就玩个心跳”、“过把瘾就死”等反映社会转型期的一种浮躁心态及其他一些灰色民谣、黑话、小道消息,无不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消极的影响。
【结语和建议】
笔者认为,应当遏制不良传媒的误导,加强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不良传媒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这一问题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有关部门要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广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读、视、听指导,提高他们判别是非优劣的能力和鉴赏水平。如组织影视读物鉴赏指导组,推荐优秀作品,开展鉴赏评析活动,引导他们读好书、唱好歌、看好节目。针对娱乐场所对青少年行为的巨大影响,要加强对青少年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坚决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律规定不得进入的娱乐场所。加快公益性文化设施如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场馆的建设,发挥其娱乐、教育功能。
同时,应当建立和倡导温暖、和谐、健康、文明的家庭生活环境,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正确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父母要了解子女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少与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和诱导。家长除了科学文化知识外,还应对子女进行基本生活技能的教育和培养、伦理、道德、法律教育。防止溺爱、体罚、控制、放任、庇护,要鼓励、交谈、权威(维护权威,最重要的是父母要提高自身素质,能够回答和解决子女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正确地管理自己的家庭,以正确的自身行为,使子女心悦诚服)、限制(对子女的不良行为如逃学、无故夜出、乱交朋友、携带管制刀具等要进行管制和约束,以消除他们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机会),及时制止越轨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