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威某海外有限公司诉北京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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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LD155469479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02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18号京某水上花园别墅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自2012年6月起,被告停止涉案房屋的供电,且经原告多次要求仍不维修供电设施设备,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近四年无法使用涉案房屋,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18号京某水上花园别墅房屋供电;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10000元(自2012年7月起,暂算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以实际恢复供电可以正常使用时止)。
【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违法私自搭建违章建筑,不顾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被告的制止,强行破坏公共设施,私自接电接水,其违法施工行为造成供电设施彻底损坏,不但导致原告自己无法用电,还对公共供电设施造成损坏,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二、根据《京某水上花园别墅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装修承诺书、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原告违法行为的认定,被告有义务阻止原告违法施工,停止供应水、电、气直至原告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现原告尚未拆除违章建筑,在其更正违法行为之前无权要求被告向其提供用电。
三、原告应当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同时应当赔偿由于其违法违规操作损坏公共供电设施而造成的损失。
四、原告妨碍并威胁被告提供正常的园区物业管理服务,且故意损坏园区内公共设施设备,其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违背事实,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威某海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80元,由原告威某海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54386号
原告:威某海外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上环永乐街X号X商业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龚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鹏,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芳,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英,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北京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朝阳区。
原告威某海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芳、李志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18号京某水上花园别墅房屋供电;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10000元(自2012年7月起,暂算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以实际恢复供电可以正常使用时止)。事实与理由:2002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18号京某水上花园别墅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自2012年6月起,被告擅自停止涉案房屋的供电,且经原告多次要求仍不维修供电设施设备,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近四年无法使用涉案房屋,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违法私自搭建违章建筑,不顾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被告的制止,强行破坏公共设施,私自接电接水,其违法施工行为造成供电设施彻底损坏,不但导致原告自己无法用电,还对公共供电设施造成损坏,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二、根据《京某水上花园别墅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装修承诺书、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原告违法行为的认定,被告有义务阻止原告违法施工,停止供应水、电、气直至原告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根据《京某水上花园别墅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规定,原告不得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原告进行装修必须取得被告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若原告违法施工,则被告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制止原告的违法行为。根据《装修流程》和《京某水上花园别墅物业管理处装修承诺书》的规定,原告建设违章建筑的装修方案未经通过,并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施工。如违法施工,被告有权禁止施工方的施工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入园区,并有权停止施工用水、电、气,有权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行为直至更正全部违规行为,并追究原告的相关责任。现原告尚未拆除违章建筑,在其更正违法行为之前无权要求被告向其提供用电。三、原告应当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同时应当赔偿由于其违法违规操作损坏公共供电设施而造成的损失。原告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已经被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认定,原告亦应当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将其违法搭建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同时,由于其屡次强行破坏公共供电设施私自接电,不但造成了严重的人员、设备安全隐患,还直接造成了公共设施设备的损坏,原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妨碍并威胁被告提供正常的园区物业管理服务,且故意损坏园区内公共设施设备,其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违背事实,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正是由于原告几次三番强行破坏公共供电设施,私自接电违法施工,直接造成了供电设施的损坏,无法供电。原告不能用电是其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并非被告造成的。被告根据物业管理公约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园区管理和提供物业服务,没有任何过错。原告私搭乱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强行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长期窃水窃电并拖欠物业费、能耗费等,原告所谓赔偿损失的请求完全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18号-1至2层全部房屋(即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单位。
原告曾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被告主张因原告违规装修,故配合城管部门将涉案房屋断电。
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电箱照片五张,用以证明被告截断涉案房屋供电线,阻碍原告用电;2、律师函一份,用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恢复供电;3、房屋出租信息打印件,用以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未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根据照片可以显示电源电箱的损坏是因原告多次私接电源造成。
审理中,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情况说明一份,该证据由被告自行制作,主要内容为物业公司发现原告私自搭建房屋后,责令其停止施工,拆除违建部分,并配合城管部门进行断电、停水。业主重新递交装修申请,物业未予批复。被告继续利用另外一套房屋的装修,继续搭建违章建筑等。2、《京某水上花园别墅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该公约载明产权人在不影响社区规划布局和不影响建筑结构及外形下,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区、区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在未征得管理者书面同意前,各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改变别墅的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房屋外貌;各产权人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补、搭、占等。该公约处未有双方签名。3、《京某水上花园别墅物业管理处施工协议书》,证明被告明知不得私搭乱建违法建筑,不得擅自动用改动施工现场的电线和电气设备,若其违法施工,则将被取消装修资格。落款签名为案外人。4、龚XX签署的重新装修申请一份,用以证明装修方案系搭建违法建筑,未能得到被告的审核同意。5、向涉案房屋业主发送的《告知信》一份,主要内容为:由于贵方施工现场处于停工整改阶段,即日起,所有装修事项暂停,相关装修人员和物料一概不允许进入园区。6、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恢复改建部分。7、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其他业主装修承诺书及协议等,用以证明被告严禁私搭乱建,业主承诺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原告未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另查,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监察管理大队曾前往涉案房屋处进行现场检查及勘验,其检查笔录载明:2012年9月21日,威某海外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18、20、22号一期二区北侧建设砖混结构房屋,总面积60.292平方米(1号东西长8.7米,南北宽4.81米,面积41.847平方米。2号南北长10.54米,东西宽1.75米,面积18.445平方米)。威某海外有限公司行政经理聂XX参加了现场检查,未能出示有效合法的审批手续,其行为影响了城市规划。勘验笔录载明,违法建设,砖混结构。1号东西长8.7米,南北宽4.81米,面积41.847平方米。2号南北长10.54米,东西宽1.75米,面积18.445平方米,并进行制图,图中1号及2号面积为违法建设。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鉴于被告事实上为原告名下房屋所在小区内提供了物业服务,原告实际在享受了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对于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时,未经许可私自进行违法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过错在先。被告行使物业管理职责,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督促原告进行整改,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威某海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80元,由原告威某海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X乐
审判员:裴X星
人民陪审员:邱X凡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毛X歆
【案例评析】
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威某海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进行装修必须取得被告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若原告违法施工,则被告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制止原告的违法行为。根据《装修流程》和《京某水上花园别墅物业管理处装修承诺书》的规定,原告建设违章建筑的装修方案未经通过,并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施工。如违法施工,被告有权禁止施工方的施工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入园区,并有权停止施工用水、电、气,有权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行为直至更正全部违规行为,并追究原告的相关责任。所以,原告恢复供电和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
【结语和建议】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或者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时,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