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代理第三人国有某林场参与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国有某林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案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LGLD155373869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an>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某村民委员会起诉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国有某林场林地林权证纠纷行政诉讼一案,原告借异地管辖之便,选择到河南省某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某州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1年6月24日,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林业局错误地将225.4亩林地登记于某村的林权证內,证号为林证字(2011)第0007号。为此,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某市国土局提出处理申请,该局未予支持原告的请求。后原告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X政复决【2017】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民政府为国有某林场颁发的X林証字(2003)第G003号林权证。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1.撤销X林(2003)第G003号林权证,并将上述权证內的林地登记为原告所有。2.撤销某市人民政府X政复决【2017】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答辩: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答辩:2003年颁发给某林场的(G003)号林权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国有某市林场答辩: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代理意见】

1.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讼争林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由该村村民私人所有,经合作化运动演变为生产小队集体所有。六十年代因“划分山林权限协议书”而变为国有。如果存在权属争议,原告应为生产小队(现在的村民小组),而非村民委员会。

2.原告诉称内容前后不一致。其称225.4亩林地错划在某村(2001)林証字第0007号林权証之內,但其请求撤销的是(2003)第G003号林权证。

3.原告于此前已到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过一次,在收到第三人答辩状后撤回了起诉。现又到某州市法院起诉,属于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该起诉。

4.原告选择管辖法院错误。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之规定,某市民告官案被告为市政府的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乡、镇、局、委、办事处的由某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有市政府,故某州市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

【判决结果】

河南省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七)、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文书】

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豫12行初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市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国有某林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某市某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村民委员会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案例评析】

此案原告之所以败诉的关键是不懂法律。行政案件撤诉后是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本案首先解决程序问题,抓住重点一切迎刃而解。原告在某中级法院撤回诉讼后,就丧失了起诉权,法院驳回其起诉理由正当。

【结语和建议】

行政诉讼专业性很强,需要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本案原告丧失诉权的案例令人唏嘘。通过失败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等摔了跟头再醒悟,莫免代价太大了。建议行政诉讼案件还是聘请专业律师代理为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