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人员高某的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7-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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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G1513075943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高某,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1993年8月生。高某幼年时母亲与其生父离异后,带着他和姐姐改嫁到河北易县。高某12岁就辍学在家,经常在社会上寻衅滋事,14岁时和继父到北京做装修工,16岁时因为小偷小摸曾被行政拘留。后因与同样打工的瓦工长期有矛盾,积怨较深,2009年8月到瓦工家中将其杀害并盗走其手机,于2011年11月被保定中级法院判为无期,随后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改押石家庄监狱。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高某出生于云南省毕节市,母亲与其生父离异后,带着他和姐姐在河北易县打工,后改嫁到河北易县。高某对继父一直有排斥心理,继父对其生活、思想长期不管不问。高某打工干完活后无所事事,与其他工友盲目对比,认为与自己的条件差距悬殊,心理落差巨大。高某在杀死被害人后,只是认为“手机不错”随即就盗走,是其心理本质想法的一种反映。
2.社会经历:高某12岁就辍学在家,少年时期就在社会游荡,没有接触或者学习过法律知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犯罪。经常在社会上小偷小摸、寻衅滋事,后被行政拘留,14岁时和继父到北京做装修工。2009年因故意杀人、抢劫罪被抓捕并判为无期。
(二)入监改造表现
高某一到监区,就不参加日常活动和劳动技能改造,干警劝导他,他还嘴说“我如果干活得早死,我在家不干在这也不可能干”。对其讲解参加技术教育可以挣分减刑,高某表示宁可不减刑也不干活,在犯群影响非常恶劣。2015年2月11日,高某母亲与其继父提出离婚后,其出现精神异常,选择跳楼自杀,被值班干警和同监舍犯人拦下,并予以禁闭处分。主管民警通过多次对其观察、谈心,主管监区长对其进行摄入性谈话,逐步了解他好逸恶劳等异常表现的主因。
1.主观心理原因。
高某对法律认识不足,法律观念存在盲区。因为种种原因他过早辍学,少年时期就在社会游荡,没有学习过法律知识和教育,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犯罪。他17岁以前小偷小摸,认为自己是未成年,根本不用服刑,关不了几天就能“放出来”。这种对犯罪的片面认知对自身和社会的危害都是巨大的。高某脾气本身就暴躁,近段时间因为减刑压力和其他原因尤为明显,思想压力较重,焦躁心理突出。通过SCL—90量表的测试发现,张某的PST指数为16,第六分项的得分为2.45,说明有一定仇恨倾向,但是还未达到完全阳性。
2.家庭原因。
父母离异后,孩子过早地失去了正常家庭的温暖和教育,形成孤僻的性格和畸形的心态。这样的人员在社会上不能较好地与人交流、沟通,往往过早且盲目流入社会,一旦在物质上得不到满足,便会采取偷窃、抢劫等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以精神刺激和物质享受来填补自己感情的不足。高某对继父一直有排斥心理,继父也不能与其正常交流,每月就给二、三百元,其他生活问题一概不问。高某打工干完活后无所事事,与其他工友相比认为与自己的条件差距悬殊,产生巨大落差,最终酿成恶果。
3.自身原因。
高某人生目标虚无,理想信念空洞。对自己的未来没有明确的目标,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在监狱无所事事,绝不花力气在劳动上,这就使其将越来越多的“剩余”时间花在了不良嗜好上,形成恶性循环。
4.社会环境。
社会对闲散人员的管理机制不足。第一,由于社会人力资源与工作岗位的供需比例不协调,产生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他们在家烦闷无聊,心灵无所寄托,生活乏味空洞,一些人为了寻求刺激和心灵慰藉而犯罪。第二,社会对闲散人员管理力度不够,致使闲散人员无书可读、无业可就、游手好闲,久而久之令不良文化侵袭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彻底走上犯罪道路。第三,对已经释放或者非监禁式羁押的人员,采取的社会帮教与引导缺少规划,帮扶效果微乎其微,致使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加。
(三)心理行为表现
通过对高某进行入监埃森克(EPQ)测试、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试量表和固定期限的90项症状清算心理量表(SCL—90)测试,筛查其心理危险性。特别是SCL—90量表可以测量出罪犯近段时间身心面临的主要症状和问题。如下表:
SCL—90量表测试(表一)
编号 |
11201701 |
姓名 |
高某 |
90项症状清单(SCL-90) |
日期 |
2017-1-30 20:00:00 |
测 试 结 果 |
项目 |
原始分 |
平均分 |
参考判断 |
均分+标准差 |
|
总分 |
154 |
|
|
129.96+38.76 |
||
总均分 |
|
1.42 |
|
1.44+0.43 |
||
阴性项目数 |
45 |
|
|
24.92+18.41 |
||
阴性项目数 |
45 |
|
|
65.08+18.33 |
||
阳性项目平均分 |
|
2.61 |
|
2.60+0.59 |
||
躯体化 |
|
2.61 |
重 |
1.37+0.48 |
||
强迫状态 |
|
2.52 |
重 |
1.62+0.58 |
||
人际关系敏感 |
|
1.81 |
|
1.65+0.51 |
||
抑郁 |
|
3.22 |
重 |
1.50+0.59 |
||
焦虑 |
|
3.85 |
重 |
1.39+0.43 |
||
恐怖 |
|
1.25 |
|
1.23+0.41 |
||
偏执 |
|
1.56 |
|
1.43+0.57 |
||
敌对 |
|
1.85 |
|
1.48+0.56 |
||
精神病性 |
|
1.35 |
|
1.29+0.42 |
||
其他项目 |
|
1.32 |
|
1.28 |
||
评 估 意 见 |
根据以上常模,总分为154(标准为160),在正常范围内,阳性项目数为45(标准为43)在正常范围,躯体,抑郁、焦虑、强迫症状分均超出正常范围。 根据测试结果与日常行为结合,该犯躯体不适明显,胃口差、腹胀等,且常伴有烦躁不安的情绪,经常感到头部不适,紧绷,头晕,头胀,或胸闷气急,心慌。自我评价低,情绪低落、悲观,失望,有时控制不住要哭泣,有明显的抑郁体征如失眠早醒,食欲减退,体重下降等。 通过对该犯的询问和诊断,已经排除抑郁、躁狂的双向。 |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高某法律观念存在盲区,法律知识极度匮乏。前期认为自己年龄小,即使犯罪也不会得到相应的处罚;成年后进入监狱,认为自己的刑期太长,不愿意进行劳动改造。
2.性格因素:该某属于离异重组家庭,继父对其放任自流,其社会认知表现不成熟,人际交往出现偏差,对自己不能够正确评价,不能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3.心理因素:高某性格属于偏执型,易暴躁,缺乏安全感,自我评价低,有时情绪低落、悲观,失望。遇到个人重大问题,不知所措,容易走极端。
(五)矫治方案
为切实落实治本安全观,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罪犯高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监狱决定制定详细的对策计划,使高某健全人格、认罪悔罪、重新改过。
对策表(表二)
要因 |
对策 |
目标 |
措施 |
地点 |
负责人 |
完成时间 |
认知因素 |
心理咨询辅导和建议;心理健康教育系列讲座;发展罪犯身边人,促其心理健康 |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摒弃不良兴趣爱好,积极面对生活 |
1、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认知水平(行为疗法); 2、组织其参加监区和监狱教育处举办的心理健康系列讲座; 3、在其身边配置各方面比较好的罪犯,以先进带动后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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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 |
心理咨询辅导和建议;注重亲情辅助,联合其家庭对罪犯进行正确引导;鼓励罪犯开阔眼界及胸襟 |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视家庭关系和亲情,恢复罪犯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 |
1、 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提高 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认知水平(人际关系疗法); 2、运用家庭疗法,树立家庭联系和密切亲情关系; 3、鼓励其走出个人小圈子,和罪犯积极分子多联系多沟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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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因素 |
心理咨询辅导和建议;挖掘内部潜力,以解决工作问题为着眼点,通过培训技术技能和开展社会就业安置会来解决其后顾之忧 |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其自助能力,使罪犯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
1、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提高 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认知水平(认知疗法); 2、给予其关怀和支持,挖掘其内部闪光点和潜能 3、为罪犯积极提供就业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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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一:
首先运用心理学方法,提高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认知水平。主要是行为治疗,重点在于对罪犯反复训练,达到矫正不良认知的目的。给予罪犯积极的支持和反复训练,使其通过学习适应新环境,摆脱旧困扰。第二,组织高某参加监区和监狱教育处举办的心理健康系列讲座,石家庄市长安区社会帮教活动、“成长心连心”等活动,使他体会到生命的可贵和意义,认识到个体在所处环境的位置和作用,树立社会责任感。第三,在其身边配置各方面表现比较优秀的罪犯,以先进带动后进,让他们形成互监小组和帮扶对子,使其体会到集体温暖和关怀,情绪得以逐渐稳定。
实施二:
从发展心理学角度上看,父母的言行和态度影响儿童的一生,这里包括他的认知、语言、情绪、个性、道德等方面,而父母的过分溺爱,已经比过分严格教育所带来的现实危害大的多。
具体到高某,干警运用人际关系疗法,目的在于解决其人际关系问题,一般需要12-16周。治疗重点不涉及防卫机制和内心冲突等内在心理结构问题,但会处理犹豫不决、歪曲的思维和社会功能损害对人际关系方面的不良影响。同时辅以家庭治疗,目的在于帮助罪犯减少负面情绪和妥善应对各种事件(尤其是婚姻、家庭等事件)引发的负面情绪,重新树立家庭关系,密切亲情关系。
实施三:
当前社会对刑释人员的再就业和各种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给服刑罪犯带来长期的心理压力和暗示,他们害怕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合适的工作,被家人、朋友看不起,被社会所淘汰,极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作为监管改造的刑罚执行机构,要始终以治本安全观为第一要义,最终要使他们成为合格的“社会人”,才能降低重新犯罪率,实现最终目标。
具体到高某,首先采用认知疗法,目的在于纠正罪犯歪曲的认知,建立灵活和积极的思维方式,并练习新的应对方式。这些认知歪曲包括对外界事物负面性方面的选择性注意,以及对后果非现实的病态推论,例如高某认为反正别人都排斥他,就什么也不在乎,破罐破摔。第二,给予高某关怀和支持,挖掘其内部闪光点和潜能,帮助其认识到自身具有一定的长处和能力,只要努力就能获得成功。第三,积极开展适合罪犯的各种技能培训,条件不允许的单位可以购置相应的报纸、杂志等,如电脑报。民警积极配合监狱开展的社会就业安置会,积极为罪犯搭建就业平台,解决其后顾之忧。
(六)预期矫治目标
将高某的心理危险性降到正常水平,焦虑、恐惧、躯体化等各项症状指标达到正常水平,切实提升对他教育改造的质量,作为预期矫治目标。
【教育改造成效】
效果一:
心理量表的测量,通过九月的SCL—90量表的测试,高某各项指标都在正常范围之内。
效果二:
实施后,完成了心理危险性降到正常水平,焦虑、恐惧、躯体化等各项症状指标达到正常水平。
效果三:
实施后获得的改造成果和社会效益:
高某不但积极参加劳动,而且和其他犯人也能够正常沟通,还能与管教干警正确表达其情绪和问题,下图是罪犯高某给她姐姐的亲笔信:
在传统管教理念中,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刑罚执行的要求和人民大众的期望。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要在了解罪犯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的基础上, 在“全域教育”大背景下,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运用犯罪心理学和罪犯改造心理学等知识,提高服刑人员的道德水准、法律水平和生存技能。取得一定成果后进行迭代升级,进一步加大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工作力度,使其具备有效回归社会的心理和行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