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的矫治个案
- 案例时间:2017-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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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JYJG1513074523
- 案例类型:教育改造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男,1989年生,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系二次犯。2010年8月5日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2014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1日15时许,该犯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情趣店内,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撕扯其上衣、强吻、猥亵,并抢劫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200元后逃逸。被害人报警后随即被警方抓获。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5月7日进入滨海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 犯因分析
成长过程:该犯出生在一个四口之家,上面有一个大他8岁的姐姐,父母很疼爱他,造成了姐姐心生嫉妒并经常对该犯打骂,使该犯的心里蒙上了脆弱的阴影。该犯6岁时因父母工作忙,便被寄住在三姨家,三姨家的表姐经常对该犯的学习进行误导,并偷偷打骂该犯,对该犯的心理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自这以后该犯每每遇到挫折就会想到死亡。直至该犯上初二时,因为一次失恋,导致该犯第一次跳楼自杀,后被救下。没过多久,由于心中长期处于压力状态下,该犯选择了第二次服用安眠药自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而后该犯又有割腕、跳河等自杀行为,均未果。经多次劝导无效后,其家人把该犯送往安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也未见好转。
此次判刑入狱后在新收犯监狱服刑期间该犯也出现过上吊等自杀的行为。该犯有强烈的自卑感,对家庭非常憎恨,尤其对他的亲姐和表姐非常憎恨,故而对女性产生仇恨、报复的心态,多次自杀自残行为,该犯危险性极高。
2. 入监后的改造表现
⑴ 该犯遵规守纪意识差,日常行为散漫,坐没坐姿,站没站相,被警察批评教育后说自己双目失明、四肢无力、胳膊动不了;
⑵ 劳动表现差,注意力不集中,爱与他犯闲聊,不能完成正常分配的生产任务;
⑶ 对警察的正常管理教育常抱有抵触情绪,经常哭泣并伴随抽搐、坐地不起;
⑷ 经常无故和他犯发生矛盾,一旦警察进行处理时,该犯就说别人都在挤兑他、都想伤害他并大喊不想活了,情绪颇为激动;
⑸ 该犯与家人无法正常沟通,会见时情绪激动,用头撞玻璃、哭泣。
3. 心理分析
症状自评量表-SCL90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心理健康测试量表之一,是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精神障碍和心理疾病门诊检查量表。
对该犯SCL90测验结果:总分237分,总均分2.7分,其中JSB单项分23分。显示阳性,其中抑郁、恐怖因子分高。中国常模结果,如果SCL90总分超过160分,单项均分超过2分就应作进一步检查,标准分为大于200分说明有很明显的心理问题。
根据艾森克人格测试表现出创伤应激反应 。创伤应激反应的发生与很多因素相关联,这些因素主要分为家庭、社会心理因素和生物学因素。该犯诱因是童年遭受打骂、恋爱受挫。主要临床表现为:激惹性增高及焦虑情绪并伴有攻击性行为、自伤或自杀行为 。
性心理成长五个阶段以及该犯的诱因、表现:该犯缺陷阶段为口欲期未得到母乳喂养、照顾不周到,表现为悲观、依赖、退缩。性蕾欲期未得到正确性引导、恋爱受挫折,表现为性变态、窥淫癖、强奸欲。
4. 人格分析
该犯的行为表现:幼儿心理发展受创受虐待,自杀自伤自残行为,过早性活动、紧张、抑郁,易发生争吵冲突,过分做作、夸张行为,适应不良、自己感到痛苦又贻害周围,对挫折耐受性低,情绪不稳定易激动。该犯的八种人格表现都属于人格障碍特点。
对该犯的成长史、入监后表现、精神鉴定、心理分析、人格分析后认定该犯属于人格障碍心理疾病。
通过人格障碍种类抽样测试所示,该犯的表演型、冲动型、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表现明显。
该犯的日常表现明显偏离正常的行为方式,通过对该犯的分析发现其人格障碍始于童年时期,人格障碍伴随着该犯成长至今,是该犯几次自杀行为的根本原因,是典型的表演型自杀行为,这种行为会一直持续到成年乃至终生。对该犯来说这种行为在其出狱后仍将会发生。
5. 矫治方案及实施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罪犯周奕含的现实改造表现,警察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使该犯摆脱心理阴影,将其导入正常的改造轨道。
⑴ 针对其人格障碍客观现状,将其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罪犯类型,监狱挂牌重点攻坚,定其为B级重点罪犯,以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功能为基础,成立针对该犯的特殊攻坚小组,制定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方案的落实。
⑵ 安排具有一定心理素质和文化涵养的罪犯组成互帮互监小组,采取包夹管控措施,对该犯实行24小时零距离包夹监控,严格落实包夹制度,进行服刑人员之间的心理沟通,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防止该犯随时可能出现的自伤自残自杀行为。
⑶ 从监规纪律上,强制要求该犯必须遵守基本要求,强化服刑身份意识,不能以有病为由而降低监规纪律标准。
⑷ 落实个别谈话教育。以照实施方案,攻坚小组、主管警察、分监区长等每天必须与该犯至少进行一次谈话,密切关注其思想动向和改造动态,随时调整矫治方案。
⑸ 针对该犯对女性的扭曲心理,进行正面引导,播放赞美女性伟大的视频资料,逐步教育矫治,并随时调整方案,逐步改变其对女性的认知。
⑹充分发挥罪犯心理三级网络教育在罪犯日常改造中的作用
——服刑指导中心心理咨询师定期对罪犯周某心理矫治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监区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干警确定会谈目标、内容,建立起良好的咨询关系,与该犯进行治疗性会谈,做到对该犯尊重、热情、真诚进行倾听,在会谈中控制好内容和方向,找出问题所在。同时,主管警察与该犯开展经常性的教育谈话,关心其日常生活,掌握其思想动态。
——进行心理矫治,利用阳性强化法开展一些针对性的教育和团辅活动,像对待孩子一样培养其健康心理,培养其正常人的心理。
——组织引导该犯参加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开展《弟子规》学习,点滴渗透伦理知识,参加羽毛球、心理保健操活动,陶冶情操,寓教于乐,尽最大努力调适其心理,保持其情绪的稳定性。
——营造有利于其服刑改造的环境,将其调整至一个改造氛围较好的班组,并安排班组心理互助员与该犯沟通聊天并给予帮助。教育他犯对其不准嘲笑、不准歧视,培养其爱心及与他犯正常相处的能力。
⑺ 妥善安排其劳作岗位,让其劳作时远离刀刃具等危险源,同时注重循序渐进地培养其正确的劳动改造观念,适时予以肯定与鼓励。
⑻ 多渠道引入社会先进资源,邀请中华医学会天津精神病学学会委员、天津心理卫生协会常务理事李合群教授与中国心理咨询培训专家组成员、公安部民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刘援朝教授定期到我狱对该犯进行心理测试、心理辅导和心理救援工作,与监区心理辅导站配合联动,充分发挥了科学施教的作用,效果显著。
⑼ 攻坚小组及分监区定期汇总情况,综合个别教育谈话、互帮互监小组成员汇报、心理互助员情况反映等情况,开展研讨,针对该犯近期实际表现,分析判断该犯的思想、行为变化情况,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矫治方案和具体措施。
【教育改造成效】
历时1年6个月的特殊帮教,现该犯基本达到了正常罪犯的改造要求,步入了正常的改造轨道,并且能够做到:认真学习、遵规守纪、积极劳动;与警察保持良性互动关系;未出现过自伤自残自杀行为;与家人关系改善,能与家人正常交流沟通;性认识、性价值观有了正确的导向。
经过严谨的科学实施和辅以心理学进行心理矫治等大量工作,该犯对自己的日常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该犯家属对警察给其无私的帮助表达了感激之情。
后期巩固计划: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讨论,认定该犯在现阶段基本达到了正常人的心理标准,在一段时间里不会出现自残自杀行为,并建议在以后的教育改造中继续结合三级网络教育对其进行巩固,重点促其以下几点转变:
——与人合作
——社会适应
——挫折承受
——情绪调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深刻体会到:患有人格障碍心理疾病且存在自杀倾向的罪犯,对监狱的监管安全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在对罪犯周奕含的教育转化过程中,我们监区警察充分发挥锲而不舍的精神,依靠科学方法施教,引进社会先进资源,多方联动,完成了对该犯教育转化的近期工作目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专家的建议继续开展教育改造工作,持续培养该犯的健康心理和人格,争取使其在回归社会后不至再重新犯罪,做一个正常的人,真正成为一名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