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人员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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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ZZ167394008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居住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2022年3月7日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5月27日,服刑人员徐某某因“乏力、纳差三月、加重伴意识障碍”被送至山西省一〇九医院住院,当天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监狱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罪犯家属。
2022年6月2日,徐某某父亲申请对徐某某保外就医,并愿意作为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经审查,监狱认为徐某某父亲符合保证人资格,并要求其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22年6月6日,受临汾监狱委托,山西省一〇九医院于6月15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乙型,慢加急性肝功能衰竭,肝性脑病,低白蛋白血症,腹水形成,自发性腹膜炎,脾大。
2022年6月15日,经监狱病残罪犯医学鉴定组合议,认为徐某某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系统疾病”第3款: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建议对徐某某保外就医。
2022年6月16日,监狱向徐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司法局发函,委托其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调查评估。6月22日,石棉县司法局回函:徐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成熟,建议纳入社区矫正。
6月23日,经集训监区全体民警集体合议,建议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查。同日,监区长办公会经合议,建议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区将相关案件材料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集训监区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意将该案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23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认为徐某某符合保外就医相关规定,同意集训监区对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会后,监狱将提请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第十七条规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同意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内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由于徐某某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后未进行公示。
6月24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意见书》,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批准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6月2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决定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会后,临汾监狱将案件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6月25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以(2022)晋监刑字第1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临汾监狱为徐某某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并于6月26日将其送回四川省雅安市,在四川省雅安市人民医院与司法局及家属进行了交接。
2022年6月26日,临汾监狱按规定对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