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人员曹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3-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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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ZZ166911101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曹某,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2019年10月6日交付四川省嘉陵监狱执行刑罚。曹某于2022年1月13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6月21日,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人员曹某因病被送至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以下简称“司警总医院”)住院治疗。6月24日,七监区提出对曹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司警总医院对曹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7月25日,司警总医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诊断曹某患有:慢加急性肝衰竭、肝性脑病I期、重度凝血功能障碍、肝内胆汁淤积性黄疸(重度)、门脉高压、腹水、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尿路感染、胆囊壁水肿、十二指肠韧带肿大淋巴结、电解质紊乱、低蛋白血症、肾功能不全等症。
8月4日,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曹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曹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夏某某(罪犯曹某之母)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据此,会议认为曹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曹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曹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曹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司警总医院于8月8日出具病危通知书,作出建议对曹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曹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8月16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曹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批准对曹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同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曹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8月18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依法批准曹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嘉陵监狱经与广安市广安区(罪犯曹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及该犯保证人协商后,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在司警总医院与广安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完成交接手续。
8月21日,嘉陵监狱在监狱内将服刑人员曹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