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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罪犯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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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ZZ166634798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郝某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 山西省灵石县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至2022 年5月3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24日入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4日,阳泉第二监狱罪犯郝某某被送至山西省一〇九医院(以下简称“一〇九医院”)治疗,一〇九医院初步诊断该犯患有中心型肺癌。7月7日,一〇九医院对罪犯郝某某出具病危通知书。八监区提出对罪犯郝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一〇九医院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7月10日,一〇九医院诊断罪犯郝某某患有右肺中央型肺癌伴右肺门及纵隔淋巴结转移、双侧肾上腺转移,上腔静脉阻塞综合征等等症。

8月20日,八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赵某某(罪犯郝某某之妻)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山西省灵石县(罪犯郝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灵石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建议罪犯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9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

9月10日,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批准罪犯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将有关案件材料及检察意见一并报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罪犯何某某病危状态已解除,目前病情稳定,决定由阳泉第二监狱继续完善资料后重新提请审核。

2021年2月20日,一〇九医院再次对罪犯郝某某出具病危通知书,并于2月24日再次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诊断结果显示罪犯郝某某患有右肺中央型肺癌伴右肺门及纵膈淋巴结转移、双侧肾上腺转移,上腔静脉阻塞综合征,右肺上叶肺不张,右侧大量胸腔积液,贫血,低蛋白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钾、低钠、低氯血症,肝囊肿等症。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收到补充材料后,经再次审核,认为罪犯郝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批准罪犯郝某某于2021年2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阳泉第二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郝某某押送至山西省灵石县,与灵石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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