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监狱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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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ZZ166634774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4年5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孝义市人,因犯诈骗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2018年4月3日入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该犯于2020年10月29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9月4日,忻州监狱罪犯张某某因咳嗽、咳痰、寒颤、高热间断性发作被送至山西省一〇九医院(以下简称“一〇九医院”)治疗。12月1日,一〇九医院初步诊断该犯患有继发性肺结核,右肺上叶干酪性肺炎,双肺支气管播散,脾大等症。2022年6月30日,一〇九医院出具罪犯张某某病重通知书。罪犯张某某所在监区提出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于7月4日委托一〇九医院对罪犯张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7月13日,一〇九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张某某患有:继发性肺结核,双肺,涂阳,复治;肺部感染,Ⅰ型呼吸衰竭;呼吸性碱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结核性胸膜炎,左侧胸腔积液;纵膈淋巴结结核等症。
7月27日,罪犯张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张某甲(罪犯张某某之父)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孝义市(罪犯张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孝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2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8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
8月5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将有关材料报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8月26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8月29日,忻州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张某某押送至孝义市,与孝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