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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四岔河监狱服刑人员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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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ZZ166536403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徐某现在上海市四岔河监狱服刑。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和2020年9月29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6月30日,四岔河监狱服刑人员徐某因胸痛、气促、伴有咯血被送至江苏省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大丰医院”)治疗。经检查,大丰医院初步诊断徐某患有两肺炎症、两肺多发结节、左侧胸腔积液等症。7月7日,徐某再次被送至大丰医院住院治疗。7月10日,大丰医院诊断徐某患有左肺MT伴肝转移等症,随时有大咯血、血栓栓塞、猝死可能,发出病重通知书。

徐某所在监区提出对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于7月11日委托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对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7月13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定徐某患“左肺恶性肿瘤伴肝转移,双侧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7月30日,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徐某甲(服刑人员徐某之姐)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服刑人员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浦东新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徐某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会议认为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服刑人员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服刑人员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7月3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8月4日,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8月8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徐某暂予监外执行。

8月9日,四岔河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经与浦东新区司法局协商,将徐某押送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东院,与浦东新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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