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人员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JYZZ1664348910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朱某某,1966年12月5日出生,浙江省舟山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现刑期至2033年7月3日止。2016年7月14日,交付浙江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3月19日,第四监狱服刑人员朱某某因“反复乏力腹胀,腹胀腹痛加重半月”被送至浙江省青春医院住院治疗。
5月5日,服刑人员朱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朱某某刑期及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作出同意监区对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杭州临平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5月30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5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5月31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6月1日,第四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服刑人员朱某某押送至舟山市定海区,与定海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