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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人员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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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ZZ166390366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杨某于2008年1月17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分别于2012年5月30日、2015年11月30日、2018年2月14日和2020年8月30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零二十天。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0月28日,南昌监狱服刑人员杨某因突发心梗被送至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当日被转至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初步诊断杨某病情为急性ST段抬高型前壁心肌梗死,下达病危通知书。

10月29日,杨某所在监区提出对杨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对杨某进行病情诊断。经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杨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ST段抬高型前壁心肌梗死,KILCIP IV级 ,高血压二级。

同日,杨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杨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杨某甲(服刑人员杨某之子)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据此,会议认为杨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委托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服刑人员杨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信丰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杨某社会危险性以及对社区周边产生的影响较小,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11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杨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1月2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服刑人员杨某暂予监外执行。

11月3日,南昌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杨某押送至赣州市信丰县,与信丰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南昌监狱在监狱内将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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