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监狱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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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JYZZ166390269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1962年3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广东江门人,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三十七万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至2028年4月30日。2019年7月25日交付江西省赣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30日,赣州监狱罪犯陈某某被送至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治疗。5月21日,经检验,罪犯陈某某患有(肝)浸润性或转移性癌。6月7日,罪犯陈某某所在监区提出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中心医院对罪犯陈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中心医院经诊断,该犯患有:1、胰腺癌2、转移性肝癌等症,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8月10日,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罪犯陈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陈某甲(罪犯陈某某之子)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罪犯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金湾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罪犯陈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陈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1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赣州监狱将提请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部派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8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8月30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8月31日,赣州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陈某某押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与金湾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