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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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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ZZ166390135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2018年9月11日交付江西省赣江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赣江监狱服刑人员李某入监后,多次因病住院治疗。2022年1月1日,李某因病情加重被送至江西省长征医院住院治疗。2月9日,李某在住院期间突发昏迷,被送至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ICU抢救治疗。经诊断,李某患有:1、高血压三级; 2、肾功能不全; 3、心功能不全; 4、肺部感染等症。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

2月11日,李某所在监区提出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对李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司法医学鉴定小组出具鉴定结果,诊断李某患有:1、大面积脑梗死; 2、肾功能不全; 3、心功能不全; 4、肺部感染; 5、呼吸衰竭; 6、高血压3级等症,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李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李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服刑人员李某家属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服刑人员李某居住地)社区矫正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浔阳区社区矫正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如果对李某适用社区矫正,其危险性较小,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据此,会议认为李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李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2月11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李某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当日,赣江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服刑人员李某押送至九江市浔阳区,与浔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完成交接手续,同时在监狱内将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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