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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牌楼监狱服刑人员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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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ZZ166243650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吐某某,男,1952年2月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7629.15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2011年1月20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牌楼监狱执行刑罚。吐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于2016年4月13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6月25日,牌楼监狱罪犯吐某某因心前区疼痛,胸闷,心悸,呼吸困难,气喘,双下肢水肿等症状,被送至麦盖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九监区提出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麦盖提县人民医院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7月5日,经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诊断,罪犯吐某某患有:1.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缺血性心肌病 全心衰竭 心功能III级(NYHA分级);3.双侧颈动脉硬化;4.腔隙性脑梗死(双侧基底节区);5.脑萎缩;6.左肾积水;7.轻度贫血;8.电解质紊乱 低钠血症 低钙血症等症。7月8日,麦盖提县人民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

九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帕某某(罪犯吐某某之妻)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莎车县(罪犯吐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莎车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吐某某保外就医”。据此,会议认为罪犯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7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服刑人员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7月14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提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7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服刑人员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7月16日,牌楼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服刑人员吐某某押送至莎车县,与莎车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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