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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人员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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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ZZ166141805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董某某,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2019年8月26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扎兰屯监狱服刑人员董某某患“胆管占位、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董某某所在分监区提出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于2022年6月6日委托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对董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6月27日,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董某某患有:1.肝门胆管恶性肿瘤;2.梗阻性黄疸;3.肝功能不全;4.2型糖尿病;5.高血压病;6.腔隙性脑梗死;7.胆管炎等症,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7月7日,服刑人员董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董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董某甲(服刑人员董某某之子)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河北省定州市(服刑人员董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河北省定州市司法局于7月6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会议认为董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供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董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作出同意监区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1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7月20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建议提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7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经审查,认为董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8月6日,扎兰屯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董某某押送至河北省定州市,与定州市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并将档案送达河北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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