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人员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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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ZZ166087537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尚某某,男,1958年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31日交付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4月25日,阳泉第一监狱服刑人员尚某某被送至山西省一〇九医院住院治疗。经一〇九医院初步诊断,尚某某患有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改变(脱髓鞘)、右额叶脑梗塞、脑萎缩、心影增大伴肺纹理增多、双肺内异常密度、双侧胸腔积液、腹腔积液等症。因尚某某心功能极差,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心力衰竭进一步加重,恶性心律失常、水电解质平衡失调、重要脏器供血不足等并发症而危及生命。当日,一〇九医院下达《特殊人群病重通知书》。
4月27日,四监区提出对尚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一〇九医院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5月7日,一〇九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尚某某患有:2型糖尿病、双侧胸腔积液、糖尿病肾病、腹腔积液、高血压3级、慢性肾衰竭(肾功能失代偿期)、左房右房增大、脑梗死、室性早搏、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心力衰竭、低蛋白血症、心功能Ⅱ-Ⅲ级、贫血等症。监狱疾病鉴定组经审核,认为尚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5月23日,四监区四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尚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尚某甲(服刑人员尚某某之子)符合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于5月9日委托晋中市祁县(尚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晋中市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5月18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尚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尚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6月1日将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山西省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6月9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建议批准对服刑人员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6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事宜进行审议,认为尚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同意对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尚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批准尚某某于2022年6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阳泉第一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尚某某押送至晋中市祁县,与祁县社区矫正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