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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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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ZZ1660187618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37年1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2015年11月12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改造。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5月3日,乌塔其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被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二病犯管理所治疗。6月17日,经第二病犯管理所初步诊断,王某某患有:1、下消化道出血 结肠溃疡 直肠溃疡;2、痔疮;3、肺结节;4、胸腔积液;5、胸包积液等症。二监区提出对王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法制科审查,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监狱于6月22日委托兴安盟人民医院对王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6月30日,经兴安盟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患有:直肠ca、肛门边缘腺ca、肝转移ca。7月1日,经监狱审查,王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7月13日,二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王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王某甲(罪犯王某某之子)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工作局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鼎城区社区矫正工作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7月14日,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材料齐全,提请程序合规,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1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7月20日将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7月21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及时依法批准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法制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7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王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法定要件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同意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7月26日,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经审查,批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7月27日,乌塔其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王某某押送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与鼎城区社区矫正工作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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