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人员陶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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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ZZ165845530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陶某某,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因盗窃罪被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附加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9年7月5日止。2019年12月5日交付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5月1日,阳泉第一监狱陶某某因胸痛伴间断咯血、气促被送至山西省一〇九医院住院治疗。经一〇九医院初步诊断,陶某某患有:左肺上叶中央型肺癌侵及纵隔大血管伴阻塞性肺炎,左侧腋窝淋巴结肿大,考虑转移,左肺下支气管扩张,双侧肾上腺转移,多发肝囊肿等症。
5月8日,阳泉第一监狱六监区提出对陶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于5月9日委托一〇九医院对陶某某进行病情诊断。5月12日,一〇九医院下达特殊人群病危通知书,提示目前陶某某癌症晚期,经治疗,预后差,消耗衰竭明显,病情危重,随时出现呼吸衰竭,大血管破裂,窒息,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并发症危及生命可能。5月17日,一〇九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为罪犯陶某某患有左肺中央型肺癌(晚期)(临床+影像),纵膈淋巴结转移,侵及纵膈大血管,阻塞性肺炎,肝转移,双侧肾上腺转移,多发肝囊肿,肝功能异常等症。5月18日,监狱疾病鉴定组经审核,认为陶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6月4日,六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陶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陶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陶某甲(服刑人员陶某某之女)符合保证人条件,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太原市杏花岭区(陶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杏花岭区社区矫正局于5月27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陶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陶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6月5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陶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6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陶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陶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陶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6月12日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山西省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6月15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陶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6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陶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对陶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于6月16日将有关材料报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6月17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陶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批准其于2022年6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阳泉第一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陶某某押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与杏花岭区社区矫正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