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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人员焦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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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ZZ1653294792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焦某,男,1970年6月5日出生,包头市东河区人,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焦某不服,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2月9日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0月14日,包头监狱服刑人员焦某因肝硬化病史,突发呕血被送至包头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焦某于2022年3月6日再次发病被送至该院治疗。中心医院初步诊断焦某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肝细胞癌等症。三监区根据中心医院的诊断,提出对焦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申请。经监狱法制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中心医院对焦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3月10日,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焦某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肝细胞癌等症,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3月10日,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焦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焦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焦某甲(罪犯焦某之兄)符合保证人条件,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包头市东河区(罪犯焦某居住地)司法局对焦某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减刑调查评估,河东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焦某实施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焦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焦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作出同意对焦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焦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3月15日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3月23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焦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建议包头监狱报请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法制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3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焦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焦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焦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包头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服刑人员焦某押送至包头市东河区,与东河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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