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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阳监狱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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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ZZ165295325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某,男,1958年5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山西省霍州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该犯于2011年9月2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3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12月16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汾阳监狱罪犯何某某因病被送至山西省一〇九医院住院治疗。经一〇九医院初步诊断,该犯患有结肠癌术后肝转移,左侧睾丸鞘膜积液等症,给予对症治疗后出院观察。2021年10月27日,罪犯何某某因上腹胀痛、尿黄、黄疸伴白陶土样便入一〇九医院诊治。10月29日,一〇九医院发《特殊人群病重通知书》。11月6日,一〇九医院发《特殊人群病危通知书》。11月8日,罪犯何某某所在监区提出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一〇九医院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11月12日,一〇九医院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何某某患有:乙状结肠癌术后肝转移、肝门部淋巴结转移,阻塞性黄疸;支气管哮喘;脾大;双肾多发囊肿等症。

11月19日,罪犯何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何某甲(罪犯何某某之子)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于11月17日委托霍州市社区矫正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11月18日,霍州市社区矫正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何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意见,同意按规定办理此案。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1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1月26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罪犯何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罪犯何某某于2021年1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汾阳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何某某押送至霍州市,与霍州市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11月28日,汾阳监狱在监狱内对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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