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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扎兰屯监狱服刑人员舒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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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ZZ165216259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舒某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2019年10月11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8月22日,扎兰屯监狱服刑人员舒某某因“确诊再生障碍性贫血八年余”被送至扎兰屯市人民医院就诊,8月27日被送至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相关检查。此后,舒某某需每月进行一次输血治疗。2022年3月7日,舒某某所在监区提出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对舒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3月24日,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舒某某患“再生障碍性贫血”。

3月25日,舒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舒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舒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服刑人员舒某某之妻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服刑人员舒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舒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沅陵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舒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舒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舒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舒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供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舒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舒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2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舒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4月8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建议扎兰屯监狱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对舒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4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舒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舒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4月30日,扎兰屯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服刑人员舒某某押送至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与沅陵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完成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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