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监狱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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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ZZ165121578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安徽省怀宁县人,中专文化,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年8月13日入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6月,安庆监狱罪犯杨某某因食管癌术后疑似转移被送至安徽省监狱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住院治疗。8月13日,安庆监狱五监区提出对罪犯杨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后,监狱委托总医院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总医院出具《罪犯病情复核诊断书》,诊断罪犯杨某某患有:食道癌术后伴转移、消化道出血、恶病质、电解质紊乱等症,并分别于8月13日和8月17日下达罪犯病危通知书。
8月17日,五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杨某甲(罪犯杨某某之女)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委托安徽省怀宁县(罪犯杨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8月20日,怀宁县社区矫正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罪犯杨某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2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担保人资格适当,监区提请程序规范,各种材料齐全、完善、有效、来源合法,作出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8月24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8月25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安庆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杨某某押送至安徽省怀宁县,与怀宁县社区矫正局完成交接手续,并在监狱内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