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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监狱罪犯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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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ZZ1651202663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蓝某某,男,1963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安徽蚌埠人,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该犯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2月14日,铜陵监狱罪犯蓝某某因左肾癌术后伴转移、感染性休克、肾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低蛋白血症、多浆膜腔积液被安徽省监狱总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八监区提出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对罪犯蓝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同日,安徽省监狱总医院下达《罪犯病情复核诊断书》,认为罪犯蓝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2月15日,八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张某某(罪犯蓝某某之姐)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蓝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2月16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批准罪犯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月17日,铜陵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蓝某某押送至蚌埠市,与蚌埠市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同时,在监狱内将罪犯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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