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罪犯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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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ZZ165112951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储某某,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初中毕业,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2021年10月13日交付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下简称“九成分局”)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3月22日,九成分局孟湖监区罪犯储某某因脑梗被送至安庆市市立医院治疗,安庆市市立医院初步诊断该犯患有急性脑梗死,并出具病危通知书。孟湖监区提出对罪犯储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九成分局委托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3月30日,安徽省监狱总医院诊断罪犯储某某患有昏迷、脑干梗死、小脑梗死、中枢性呼吸衰竭等症,并出具病危通知书。
孟湖监区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吴某某(罪犯储某某之妻)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
孟湖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
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九成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九成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九成分局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九成分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九成分局刑罚执行科将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分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3月31日,分局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分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分局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3月31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下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4月2日,九成分局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储某某押送至安庆市迎江区,与迎江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同时在分局内将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