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人员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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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JYZZ1649921439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姚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江苏省常熟市人,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2021年7月8日交付江西省洪都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洪都监狱服刑人员姚某某长期在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1日,中心医院对姚某某下发病危通知书。
1月2日,七监区向监狱提出对姚某某进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的申请。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中心医院对姚某某进行病情鉴定。中心医院经诊断,认为姚某某患有骨髓纤维化、巨脾,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同日,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研究,认为姚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姚某某之父姚某甲向监狱提出由其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经监狱审查,姚某甲符合保证人条件,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1月3日,监狱委托江苏省常熟市(罪犯姚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1月5日,常熟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姚某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环境条件。
1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中心监狱医院已下达病危通知书,姚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监区对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会后,监狱将提请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同意办理。刑罚执行科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上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6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认为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符合法律规定,批准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1月7日,洪都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姚某某押送至江苏省常熟市,与常熟市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同日,监狱将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