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JYZZ1649467621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1955年7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捕前系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判处无期徒刑。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2015年10月17日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该犯分别于2017年7月17日和2019年9月20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30日,通辽监狱罪犯李某某被送至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21日,通辽监狱六监区提出对罪犯李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通辽市医院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3月9日,通辽市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李某某患有肺癌颈部淋巴结转移。
3月11日,六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李某甲(罪犯李某某之女)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通辽市科尔沁区(罪犯李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科尔沁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3月16日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3月17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建议批准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3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依法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通辽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李某某押送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与科尔沁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