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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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ZZ164603981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43年11月21日出生,小学肄业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2016年7月25日交付重庆市渝西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和2020年6月30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5月25日,罪犯陈某某向渝西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6月2日,监狱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该犯病情进行诊断。6月3日,重庆市人民医院作出病情诊断,认为罪犯陈某某患有下咽部肿瘤性病变合并淋巴结转移,并在分析说明中指出:患者目前病情重,预后差,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9月15日,重庆市人民医院出具《病理科组织学检查图文报告》,诊断罪犯陈某某患有<咽喉部>鳞状细胞癌。
罪犯陈某某向监狱提出由其儿子陈某甲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经渝西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陈某甲具备保证人资格,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监狱刑罚执行科委托重庆市大足区(罪犯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罪犯陈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大足区司法局全面调查了该犯基本情况,充分考虑其案件的影响情况,并询问了被害人意见后,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陈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6月22日,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陈某某病情、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及保证人资格等情况,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陈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监区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1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会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渝西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对陈某某提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7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8月2日、9月22日,针对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提出的补充被害人调查笔录、罪犯陈某某病情进一步确诊等证据的要求,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提交的补充材料再次进行审核,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鉴于罪犯陈某某病情危重,随时存在生命危险,建议对该犯予以立即暂予监外执行。渝西监狱将提请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有关材料报送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9月29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认为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符合法律规定,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同日,渝西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陈某某押送至重庆市大足区,与大足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
9月30日,渝西监狱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