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人员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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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ZZ1642577847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许某某,男,1965年3月9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34年10月10日止。2021年1月28日交付山西省原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9日,服刑人员许某某因突发口齿不清,口角歪斜,被送至监狱医务所治疗。7月16日,许某某被送至山西省一〇九医院住院治疗。7月19日,监狱收到山西省一〇九医院下达的《特殊人群病危通知书》。同日,监区提出病情诊断申请,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分管监狱长审核同意后,监狱委托山西省一〇九医院进行病情诊断。
7月23日,山西省一〇九医院再次下达《特殊人群病危通知书》,并建议将许某某转至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手术治疗。7月24日,监狱根据山西省一〇九医院建议,经省局批准,将许某某转往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治疗。
8月9日,原平监狱委托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进行病情诊断。9月3日,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论为:罪犯许某某患有右侧额、岛叶胶质瘤WHO IV级、脑疝、高血压病。
根据许某某家属申请,结合《罪犯病情诊断书》及许某某日常表现等情况,监狱启动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工作。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原平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许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进行审查。经审查,许某某的女儿符合保证人条件,并签订《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原平监狱委托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罪犯居住地)司法局对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调查评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于9月22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许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9月27日,许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研究,认为许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供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区提请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作出同意监区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评审。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驻原平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10月11日,检察机关作出审查意见,同意对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0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决定对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会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人民检察院意见及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0月15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认为许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批准许某某于2021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原平监狱将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并将公告内容抄送山西省监狱管理局。
10月16日,原平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许某某押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与龙岗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