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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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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ZZ1640157495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女,1959年4月10日出生,贵阳市南明区人,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5月27日至2023年 5月26日。2013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罪犯王某某被第一女子监狱医院诊断患有肝内占位,监狱立即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对该犯进行保外就医疾病诊断。9月29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诊断该犯患有:原发性肝癌并肝内多发转移,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监狱对罪犯王某某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对该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性。

王某甲(罪犯王某某之女)来监狱办理保证人相关手续。监狱经审查,王某甲具备保证人资格。

10月10日,罪犯王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研究,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委托贵阳市南明区(罪犯王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减刑调查评估。10月22日,南明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适宜社区矫正。

10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0月26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按“紧急保外”程序规定办理。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0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10月28日,监狱将有关材料报送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0月28日,省监狱管理局经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紧急程序批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10月29日,第一女子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王某某押送至贵阳市南明区,与南明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并在监狱内公告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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