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监狱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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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JYZZ1639967606
- 案例类型:监外执行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2012年5月17日入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王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26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于2019年5月20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9日,四平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因“右胸间断咯血伴消瘦3个月”被送至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检查结果显示王某某患有鳞状细胞癌。监狱委托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对王某某进行病情诊断。7月20日,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患有:右肺鳞状细胞癌,阻塞性肺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心功能Ⅱ级,贫血。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经鉴定,认为王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7月23日,八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经研判,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服刑人员王某某之子王某明经监狱审查,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
9月7日,监狱委托吉林省榆林市榆树市(罪犯王某某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9月27日,榆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王某某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0月13 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决定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同日,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建议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检察意见一并移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1月11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1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11月16日,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王某某押送至吉林省榆林市,与榆林市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